作者:徐文智 周向中
營改增全面實施以來,各項政策基本平穩落地。但實務中,由于房地產行業周期較長,一個項目從拿地、建設到銷售,有可能跨越一個或多個年度,不少企業對營改增過渡政策不甚了解,從而導致稅務風險。日前,房地產企業A公司就錯誤地把營改增之前預繳的營業稅,抵減營改增之后銷售商品房應納的增值稅,最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1300萬元。
癥狀:長期未申報繳納增值稅
稅務人員利用自主開發的稅務風險分析系統,對A公司的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進行分析時,得到這樣的提示:A公司屬于不正常情況,存在不計、少計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風險。
根據系統提示,稅務人員借助“金三”系統進行分析,了解到A公司成立于2007年,于2014年9月建設完成唯一的房地產項目并開始銷售;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全面實施,A公司選擇簡易計稅辦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但是,2016年5月~2017年9月,A公司都沒有申報繳納增值稅。
診斷:用營業稅抵減了增值稅
針對上述問題,稅務人員來到A公司,向公司財務人員了解情況。該財務人員解釋道,A公司的這一房地產項目預計總銷售額為24億元,從開始銷售到2016年4月30日(營改增之前),已在當地稅務部門預申報銷售額22.9億元,預繳營業稅1.1億元,其中已開具購房發票(辦理完房產過戶手續)的金額為11億元,剩余的11.9億元申報額需開具不征稅項目發票。2016年5月~12月,A公司開具不征稅項目發票5.4億元;2017年1月~9月,開具不征稅項目發票1.5億元;剩余的5億元還要繼續開具不征稅項目發票。因此,A公司從2016年5月~2017年9月都沒有申報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其中包括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而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該財務人員表示,公司依據上述規定開具不征稅項目發票,并認為可以“理所當然”地用已繳納的營業稅抵減應繳納的增值稅。
稅務人員現場查看企業經營數據發現,A公司于2016年5月~12月辦理了營改增之前完成銷售的39套房屋的退房手續,這些房屋此后重新完成銷售,但沒有辦理營業稅退稅,且繼續開具不征稅項目發票。此外,A公司其他的庫存商品被陸續銷售,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并仍開具不征稅項目發票。顯然,交易完成后已不符合開具不征稅項目發票的條件,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經統計,A公司自2016年5月~2017年9月實現增值稅應稅收入2.4億元,未申報納稅,并用預繳的營業稅抵減應納增值稅。
稅務人員告知企業相關人員,企業在營改增之前銷售商品房預繳的營業稅,應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辦理退稅。同時,根據規定,營改增之前繳納的營業稅,不能抵減營改增之后新銷售商品房應繳納的增值稅。最終,A公司補繳稅款和滯納金1300萬元。
處方:加強稅收政策學習
本案例中,A公司之所以發生稅務風險,主要原因在于企業對稅收政策的學習理解不到位,主觀上認為營業稅可以抵減增值稅,從而產生了嚴重偏差。因此,企業應積極主動參加稅收政策培訓,加強對政策的學習,準確把握政策變化。稅務機關也應借助智能信息系統,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表加強分析比對,發現異常應及時了解情況,做好政策宣傳輔導,幫助企業更好地防范涉稅風險。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永嘉縣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