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晨光
M快遞公司是一家集團型加盟公司,集團下屬子快遞公司(包括控股、持股和加盟)達200余家。不久前,M集團自主開發了稅務風險監控系統,對下屬各控股公司、持股公司、加盟公司進行稅務風險預警防范管理。然而,M集團在利用該系統對下屬各子公司進行風險分析時,卻產生了一個很大的疑惑:位于中部某省的5家加盟公司,增值稅稅負率差異很大。這是怎么回事呢?
癥狀:加盟公司稅負差異大
M集團下屬的這5家加盟公司分別為W、Q、G、P、T公司。M集團的稅務團隊利用稅務風險監控系統,對這5家公司2017年度增值稅稅負率和收入增長率進行分析比對時,得到了這樣一組數據:增值稅稅負率方面,W公司為0.5%,Q公司為2.4%,G公司為3.6%,P公司為5.2%,T公司為1%;收入增長率方面,W公司為32%,Q公司為26%,G公司為29%,P公司為30%,T公司為27%。
面對這組數據,M集團產生了一連串疑問:5家加盟公司的經營范圍一樣,客戶群體基本相當,收入增長的差異也不大,為什么增值稅稅負率的差異卻很大呢?進一步分析發現,雖然W公司和G公司在2017年采購了大型車輛,但兩家公司均抵扣進項稅額20多萬元。在此情況下,為何這兩家公司的增值稅稅負率相差3.1個百分點?此外,P公司的增值稅稅負率遠高于其他4家公司,這又是為什么?
診斷:稅率選擇不準確
針對5家加盟公司的增值稅稅負率波動異常情況,M集團迅速派遣稅務小組來到這5家企業,指導他們開展稅務自查。通過分析這5家公司的納稅申報表及業務經營數據,稅務小組找到了問題所在。
原來,快遞業務可分為同城收派業務和異地運輸業務,整體來看,這5家公司的同城收派業務和異地運輸業務所占比重大體一致,同城收派業務占比均為40%,異地運輸業務占比均為60%。然而,在納稅申報時,部分公司未將這兩項業務分開申報,導致出現了差異。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規定,收派服務,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包括鐵路運輸服務和其他陸路運輸服務。具體來說,同城收派業務屬于36號文件所規定的“收派服務”,應按6%稅率繳納增值稅;異地運輸業務應屬于36號文所規定的“運輸服務”,應按11%稅率繳納增值稅(2018年調整為10%)。
W公司、T公司、Q公司在增值稅申報時,沒有將這兩項業務分開,統一按6%稅率申報,所以增值稅稅負率相對較低。這其中,W公司還將部分異地運輸業務外包給了其他運輸公司,并取得11%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使得其2017年增值稅稅負率在5家公司中最低。P公司增值稅稅負率之所以是5家公司中最高的,主要原因也在于該公司沒有將兩項業務區分,統一按11%稅率申報增值稅,導致其增值稅稅負率很高。
目前,M集團正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對旗下這5家公司的稅務問題進行整改。
處方:加強大數據管理
目前來看,我國的綜合型物流公司很多,不少公司的業務都橫跨兩檔增值稅稅率(10%、6%)。實務中,如果只靠財務人員去判斷適用稅率,極有可能發生錯誤。因此,相關企業可以結合自身業務情況,開發或采購適合自己的稅務風險分析預警系統,充分借助大數據技術的作用,精準掌握適用稅率,及時防范稅務風險。
(作者單位:深圳市錦繡財務稅務顧問管理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