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蕭瑛 莊楚銳 本報記者 陳俊峰
跨境股權交易,特別是“兩頭在外”的股權交易,往往涉及金額巨大且業務復雜。如果企業對相應的稅收政策把握不到位,容易產生稅務風險。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就發現,某企業在標的資產的成本確定及匯率使用上出現偏差,存在少繳稅款的風險。
癥狀:“兩頭在外”匯率異常
所謂“兩頭在外”的股權交易,指交易雙方均在境外,交易也發生在境外,境內稅務部門較難發現這類交易。由于不少境外企業對中國稅制不了解,發生股權交易后容易出現少繳稅款的風險。
近日,深圳市稅務局稅務人員通過使用“爬蟲”軟件監控到一條信息:中國香港上市公司A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以下簡稱A公司)發布公告,稱其在深圳福田區存在大額股權轉讓交易。稅務人員仔細研究該公告,發現這是一起典型的“兩頭在外”的股權交易:A公司向注冊地在巴巴多斯的B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購買其在中國內地的子公司Y物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Y公司),標的Y公司的主要資產為福田區一處物業,占地面積大,且擁有眾多商鋪及車位,交易總價超過51億元人民幣。
隨后,稅務人員來到Y公司查閱相關資料,發現該公司注冊資本為美元,在確定股權交易成本時,使用的是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8.0,與交易發生時的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6.7相差較大。
診斷:股權交易成本“虛高”
稅務人員了解到,被收購的Y公司成立于2006年,實收資本3950萬美元,多年來股權未發生變動。Y公司在列報此次股權交易成本以及估算相應稅款時,使用的是2006年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從而導致Y公司列報的交易成本較高,該公司因匯率差異將少繳稅款500多萬元人民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以下簡稱37號公告)的規定,財產轉讓收入或財產凈值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價的,先將以非人民幣計價項目金額比照該公告第四條規定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相關規定計算非居民企業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在適用匯率方面,企業應當按照填開稅收繳款書之日前1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因此,Y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所得納稅申報過程中,應先將3950萬美元交易額按照6.7左右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金額,再確定股權交易成本,計算相應的稅款。
經過反復溝通,Y公司在匯率的使用和成本的確認上接受了稅務人員的建議,調減了此項股權交易成本,補繳稅款500多萬元。
處方:找準關鍵點吃透政策
在股權交易企業所得稅事項中,確定交易收入及成本是關鍵。本案例中,由于該股權交易并非關聯交易,且交易價格明確,對收入的確認稅企雙方沒有疑義。在成本的確認上,37號公告有明確的規定。Y公司之所以出現稅務風險,很大程度上是對稅收政策理解不全面導致的。因此,建議企業加強對相關稅收規定的研讀,對把握不準的地方,主動與稅務部門聯系,以獲取專業的政策解讀和輔導,及時排除疑點,防范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