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睿
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是常見的國際稅收業務,單憑備案信息中簡單的陳述,稅務人員很難判定企業支付背后的真實性和受益性。一筆不起眼的對外支付,也可能潛藏著跨境稅務風險。前不久,從B公司向其母公司——日本A公司支付派遣人員工資、薪金的備案中,稅務機關判定A公司構成在我國境內設立常設機構,A公司最終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12.4萬元。
癥狀:兩筆對外支付不常見
日本A公司創立于1993年,是全球知名的自動化控制及電子設備制造廠商,掌握著世界領先的傳感與控制核心技術。B公司是A公司于1997年在中國廣東設立的電子部件生產部,目前有員工2000余人,年產值達13億元。
稅務機關在核查中發現,B公司2018年內發生多次對外支付業務,其中兩項對外支付備案,涉及派遣人員工資和獎金的發放,金額較小,共計約160萬元。相對于B公司技術轉讓與股息分配等常態性支付業務,這兩筆不常見的對外支付,引起了稅務人員的關注。
診斷:構成我國常設機構需繳稅
稅務人員通過B公司提供的派遣人員工資和獎金協議了解到,B公司由于生產和管理需求,向A公司申請協助,A公司派遣了23名日籍員工到B公司協助生產管理。B公司與這23名人員單獨了簽訂了勞務合同,并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然而,基于日籍人員在日本的養老保險等考量,合同規定,B公司應定期向A公司支付23名人員在日本的部分工資、薪金,再由A公司在日本境內向23名人員發放,并保障其養老保險等費用的支付。
基于了解的信息,稅務人員對A公司是否構成在我國設立常設機構產生了疑問。隨后,稅務機關到B公司進行實地調查,發現幾方面疑點:協議雖然規定人員派遣為每兩年一批,但部分高管和關鍵技術人員存在延期和不定期任職的變更;日籍人員在中國境內任職的數量和標準完全由A公司決定,擁有對派遣人員的實際指揮權,而其中部分人員屬于B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支付金額具有不確定性,不符合工資、薪金的基本屬性,支付中包含部分獎金、補貼、住宿費等;A公司在日本支付給派遣人員的實際費用,與B公司依照合同實際對外支付的金額不匹配,且A公司無法提供更多證明;雖然派遣人員與B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但其與A公司的勞務合同并未撤銷且依然有效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9號)及中日稅收協定,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如果派遣企業屬于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企業,且提供勞務的機構、場所具有相對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該機構、場所構成在中國境內的常設機構。
稅務人員認為,A公司的派遣人員屬于為B公司提供管理和生產的專業服務,符合稅收協定中“咨詢勞務活動”的定性,同時滿足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19號公告中常設機構判定因素的其中兩個條件,即接收勞務的境內企業向派遣企業支付管理費、服務費性質的款項,以及接收企業向派遣企業支付的款項金額超出派遣企業代墊、代付被派遣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及其他費用。同時,結合中日稅收協定關于常設機構人員停留時間標準的規定,A公司構成了在我國設立常設機構。最終,A公司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12.4萬元,滯納金0.31萬元,共計12.71萬元。
處方:加強企業內部部門間協調
本案例中,由于A公司、B公司對相關政策法規和稅收協定理解不到位,對其集團公司內部跨境人員調動派遣業務,沒有結合稅收規定判定其性質,忽略了關聯公司間跨境勞務服務的實質和獨立交易原則的要求,從而導致跨境稅務風險。
建議企業在頻繁發生跨境服務時,要加強內部人事部門、財務部門或稅務部門的相互協同,嚴格審核現行派遣安排與內部規范,同時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互動,強化對跨境稅收政策的了解和學習,定期審查企業內部派遣規范與相關稅收政策遵從情況,主動掌控和防范跨境稅務風險。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坪山區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