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寒冰 徐昆英 本報記者 施斌
在實務中,很多企業認為有評估報告在手,即可按評估報告的數字確定股權轉讓收入,從而導致確認的股權轉讓收入不公允,引起稅務風險。A公司就因此少繳了股權轉讓業務相關企業所得稅,最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371.33萬元。
短期內連續股權轉讓
稅務人員利用自主開發的企業所得稅風險管理系統,對B公司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信息進行分析,發現B公司股東在2015年11月20日和2016年1月3日發生了兩次變化,時間間隔較短。稅務人員判斷,B公司可能存在股權轉讓不繳或少繳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稅務人員通過企業提供的股權轉讓協議以及資產評估報告了解到,2016年1月,A公司將其持有的B公司41.57%的股權,以評估基準日(2015年5月31日)的凈資產作價轉讓給C公司。稅務人員認為,企業股權實際轉讓日與資產評估基準日間隔時間較長,且被轉讓企業盈利能力較好,評估基準日與股權轉讓日之間凈資產發生較大增值,企業以評估基準日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作為轉讓價格的定價基礎,股權轉讓價格可能并不公允。
股權轉讓價格不公允
針對上述問題,稅務人員來到A公司,向公司財務人員了解情況。財務人員解釋道,企業在轉讓股權時,被轉讓企業B公司已經有評估報告,就以評估報告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作為轉讓價格的定價基礎,沒有考慮股權實際轉讓日與評估基準日之間被轉讓企業的資產增值問題。
稅務人員告知企業人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股權轉讓時,應該以轉讓當時的股權公允價值,作為轉讓股權的收入,被轉讓企業的評估基準日的凈資產公允價值,只是確定轉讓股權公允價值的一種途徑,不能想當然地以為有了評估報告,股權轉讓收入就以評估報告的凈資產公允價值為準。最終,A公司補繳稅款和滯納金371.33萬元。
進一步增強風險意識
本案例中,由于A公司對稅收政策理解不到位,風險意識不夠,想當然地以為有了評估報告,只要以評估報告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作為轉讓股權收入的計算基礎,股權轉讓收入就是公允的,從而產生稅務風險。
因此,建議企業加強對稅收政策的學習,準確把握政策變化,進一步完善內控機制,增強風險意識,嚴格防范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