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翔 古溫琴 本報記者 陳俊峰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借助征管信息系統,篩選一定屬期內免稅備案項目為“向境外單位提供咨詢服務”的企業,分析其稅收基礎數據后,通過稅收決策支持系統推送風險任務。在風險應對過程中,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蛇口稅務局發現,從事進出口業務以及家具技術咨詢服務的深圳市A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硬性條件不符,卻享受免稅優惠,存在較高稅務風險。最終,A公司補繳增值稅及附加稅費390多萬元。
提供境內服務享受跨境優惠
2016年5月1日之后,A公司開始辦理營改增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備案。經過調查,稅務人員了解到,A公司與中國香港B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曾簽訂跨境咨詢服務合同,遂登錄征管影像系統,調取合同影像資料。
稅務人員從資料中獲悉,A公司與B公司簽訂框架合同,由A公司為B公司提供商業代理服務,協助其采購產品及完成進出口、物流營運等事項,同時提供有關家用設備的技術咨詢服務,且A公司僅為B公司在中國境內的活動提供服務。根據對A公司征管資料及其補充資料的審核結果,稅務人員初步判定,A公司提供的服務涉及境內貨物,不能全額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服務的實際接受方在境內
稅務人員認真分析了A公司提供的交易清單和結匯單據等資料,并多次約談該公司負責人,確認其主要業務為向B公司提供在中國境內的家具、家電、家居用品的采購咨詢服務。既然服務接受方是境外公司,為什么A公司不能享受免稅優惠呢?
原因在于A公司忽略了營改增后跨境服務享受免稅優惠的新增條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中,對于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簽訂的跨境咨詢服務合同,新增“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條件,即境內單位向境外提供的咨詢服務適用免稅政策,必須符合“服務的實際接受方在境外,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的條件。A公司上述業務不符合“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的要求,蛇口稅務局認定其不符合免稅條件,不得享受免稅優惠。
A公司管理層都是法國籍人士,對此事極為重視,專門聘請知名的涉稅服務專業機構代為協商。稅務人員與A公司財務人員及其聘請的專業人士進行多次溝通,耐心宣講相關政策。該公司承認存在誤享跨境咨詢服務免征增值稅優惠問題,申請自查整改,但仍對部分業務存在異議:其與B公司有部分業務發生在境外,符合關于“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的要求,這部分業務是否適用免稅政策?
稅務人員通過查詢納稅人備案合同,發現合同中第一條款已明確,A公司僅為B公司在“中國境內”的活動提供服務,且A公司并沒有對境內、境外取得的收入分開核算。因此,A公司上述合同所涉業務不能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最終,A公司按照稅法規定,調增應稅銷售額5800多萬元,補繳增值稅及附加稅費390多萬元。
準確理解稅收規定
本案例中,A公司之所以出現稅務風險,主要原因在于對享受跨境免稅優惠的條件理解不到位。因此,建議相關企業主動留意稅收政策的變化,積極參與稅務部門開展的稅收政策培訓,及時與稅務人員進行業務溝通。企業還可在內部控制系統中設置相關程序,定期掃描申報數據,及時發現稅務風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