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胡海嘯 通訊員 宋慶祿 李旭春
日前,N公司作為跨區施工的項目部,因為政策理解、實際操作的問題,沒有就地預繳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最終補繳各項稅款300多萬元。
期末“預付賬款”余額較大
稅務人員在對青島M房地產企業進行納稅評估時發現,M企業2018年期末“預付賬款”余額較大。通過企業提供的賬戶余額明細及往來活動資料了解到,導致該賬戶余額較大的原因,主要是由M公司與河南N建筑公司的資金往來導致的。N公司為建筑企業A公司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截至2018年末,M企業已預付N公司款項4.8億元。稅務人員判斷,N公司提供了建筑勞務,可能未按規定在當地預繳稅款。
異地提供勞務未預繳稅款
M企業根據與N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項4.5億元,記入“預付賬款”賬戶,N公司開具金額為1.7億元的發票。稅務人員利用金三系統查詢,發現N公司已在建筑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款510萬元,計稅金額為1.7億元。那么,剩余的已預收賬款2.8億元,為什么沒有預繳增值稅等相關稅款呢?
經核實,N公司于2015年10月與M企業簽訂了上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老項目,且N公司把該合同下部分工程分包了出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老項目),以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N公司已取得分包方開來的增值稅普通發票2.2億元,N公司應就地預繳增值稅(4.5-2.2)÷1.03×0.03=670(萬元),扣除已預繳稅款510萬元,N公司應補繳增值稅160萬元,同時應補繳城建稅等附加稅費20萬元。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定,N公司未進行個稅明細申報,上述工程款項需在項目所在地按建筑工程價款的0.5%,繳納個人所得稅112萬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上述工程款項應就地按工程價款的0.2%,預繳企業所得稅45萬元。最終,N公司在項目所在地補繳稅款共計337萬元。
加強施工項目的財務監管
N公司未按規定就地預繳稅款,除了對相關稅收規定不熟悉外,其操作流程存在較大問題。因此,建議存在跨區域(不含地級市內跨縣市區)施工的建筑企業,應加強對外地施工項目的財務監管,指導外地施工項目的財務人員認真研究稅收政策,及時繳納應就地預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