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孫姣娜
我國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投企業)的投資,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以鼓勵創業投資發展。實踐中,部分創投企業在設計投資架構時,未能充分考慮稅收優惠的適用條件,導致“無緣”享受或錯用稅收優惠。近日,寧波某創投企業A公司就因錯誤適用了創投稅收優惠政策,最終補繳企業所得稅38.5萬元、滯納金12.57萬元。
癥狀:備案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
稅務人員在分析“非創業投資企業享受創業投資抵扣優惠異常”這一指標時發現,A公司在2016年所屬期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填報了A10703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同時備案享受了關于創投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以下簡稱87號文件)的規定,享受創投優惠的企業,其工商登記應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投企業。而A公司的納稅人名稱中并不包含“創業投資”這一關鍵詞。
稅務人員進一步利用第三方企業信息查詢軟件,核實A公司的對外投資情況,發現該企業直接和間接投資了兩家有限合伙企業和一家高科技企業。據此,稅務人員初步判定,A公司可能存在錯誤適用創投稅收優惠政策的風險。
診斷:忽視享受優惠的必要條件
發現A公司的異常情況后,稅務人員要求該企業提供所得稅優惠留存備查資料,包括企業創投資質、股權關系和被投資方資質等相關資料,最終理清了這筆投資的來龍去脈。
據查,A公司是B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之一,出資額為4000萬元,出資占比98.77%。B合伙企業是C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之一,出資額為382.47萬元,出資占比5.16%。C合伙企業于2012年12月、2014年3月、2015年7月分別向D公司出資4000萬元、1099.64萬元、2309.74萬元,累計投資額為7409.38萬元,投資占比19.52%。資料還顯示,D公司為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而B合伙企業和C合伙企業均無創投資質,也不是高新技術企業。
87號文件規定,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以下簡稱81號公告)進一步明確,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享受創投稅收優惠,主體需具備規定的資質,且主要適用以下兩種投資關系:一是公司制創投企業直接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層);二是法人合伙人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間接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三層)。本案中,D公司是符合條件的被投資方,A公司是通過投資B公司,再由B公司投資C公司,取得了D公司的股權,超越了三層的投資層級,且B公司、C公司均未取得創投資質,因此,A公司不適用87號文件和81號公告的規定,不能享受創投稅收優惠政策。最終,A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38.5萬元、滯納金12.57萬元。
處方:做好盡職調查,合理稅收規劃
創業投資是風險與收益并存的經濟行為,資本在高科技企業初創期介入,能以極低的成本取得股權。若科技企業孕育成功,完成上市,創投企業就能取得極高的投資回報,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更是降低了創投行為的稅收成本。但創投企業需要注意,只有符合條件的投資行為才可以享受優惠。尤其是在設計股權架構層級時,需關注創投優惠主要適用于企業制創投企業的直接投資,以及法人合伙人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的間接投資。
實踐中,創投企業往往將關注重點放在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資質上,而忽略了股權架構的安排,從而導致錯誤適用稅收優惠。建議企業在股權投資前做好盡職調查,詳細了解被投資單位的資質情況,并合理安排股權架構,正確享受稅收優惠,降低稅務風險。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寧波保稅區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