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建軍 沈虹 許蒙亞
“一帶一路”倡議下,各國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建設逐步走深走實。商務部數據顯示,今年前三季度,我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新簽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額868億美元,占同期總額的59.2%;完成營業額558.9億美元,占同期總額的54.7%。筆者發現,實務中,建筑企業很容易忽視出口貨物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
免稅備案表上數據虛高
不久前,B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申請按合同含稅總價款267.02萬元,享受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主管稅務機關依托實時風險監控系統開展后續管理,并結合金稅三期系統中的免稅備案、納稅申報和稅控系統開具發票等數據信息,案頭比對分析后,初步判斷B公司申請的免稅額虛高,其應稅行為屬于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安裝服務,不屬于境外建筑服務免征增值稅的范疇,可能存在錯誤適用“走出去”稅收優惠政策的風險。
未區分境內、境外收入
針對該疑點,稅務人員調查了B公司提供境外建筑服務的事實。
2018年8月,境內A公司將D國園林景觀修復和整修工程分包給境內施工單位B公司。分包合同約定,合同造價由境內制作和境外安裝兩部分構成。其中,境內制作部分為B公司在境內加工制作古建木、石結構產品,制作完成交付A公司報關出口,供境外工程使用,B公司向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37.94萬元;境外安裝部分為B公司提供的境外建筑安裝服務,B公司向A公司開具增值稅免稅發票,工程價款129.08萬元。
基于上述事實,A公司、B公司分別向各自主管機關申請不同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的規定,工程總承包方A公司和工程分包方B公司,為D國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筑服務,均屬于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B公司可按照有關規定,就其向境外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在首次享受免稅優惠時,B公司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的免稅備案手續。需要注意的是,其備案的全部收入均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由于B公司在辦理免稅備案時,沒有將境內制作部分和境外安裝部分區分開,因此出現錯誤適用“走出去”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
調查中,稅務人員還發現,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A公司報關出口為境外工程出口的貨物,視同出口貨物,應辦理退(免)稅認定,申報享受退(免)稅政策。按照“其他建筑用木工制品”出口貨物退稅率13%計算,A公司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享受退(免)增值稅15.46萬元。但是,由于A公司未按照有關規定,在該批工程物資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所以,A公司無法再就此批工程物資申報免抵退稅,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
提升稅收政策理解力
為更好地鼓勵企業“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場,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好的政策,需要納稅人的具體落實和執行才能發揮作用。筆者建議納稅人,結合對外承包工程的各個環節,系統梳理現有的“走出去”的稅收優惠政策,熟知政策適用條件和實際操作中的各項要求,依法依規備案,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黃山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