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副院長、教授 李旭紅
在全球化與數字經濟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數字經濟占我國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進一步提升,成為經濟增長新引擎,稅源也在發生相應轉移,需要我們加強跨境服務貿易的增值稅研究,完善相關制度。
一是加強消費地原則的落實。我國自全面推開營改增以來,初步構建了以消費地原則為核心的增值稅框架,通過零稅率和免稅政策推動服務貿易出口。2024年頒布的增值稅法規定,當服務或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或銷售方為境內主體時即產生納稅義務。用“消費地”替代傳統的“勞務發生地”標準,更適應數字化交易特征,體現了國際通行的消費地原則。后續在制定增值稅實施條例時,需要重點考慮境內和跨境增值稅制度的銜接等問題。
二是強化數字平臺的責任和義務。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境外實體向境內個人銷售服務時,應遵循與向境內實體提供服務相同的增值稅征收規則,即由購買方承擔扣繳稅款的責任。但是,鑒于個人消費者主動納稅的積極性普遍不高,企業面向消費者(B2C)跨境服務交易模式有效征稅面臨很大挑戰。為此,對于依托數字平臺開展的交易,應明確平臺在稅收征管中的主體責任,原則上將跨境B2C服務中涉及的數字平臺直接視為納稅主體。近日出臺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為提升稅收征管的效率與可操作性提供了很好的抓手。但需要注意的是,跨境數字平臺征管問題比境內平臺更為復雜,其中還涉及信息報送跨境、數據安全等一系列問題,下一步有必要對跨境數字平臺的責任和義務作更為清晰的界定。
三是完善購買方代扣代繳和境內代理人申報制度。我國增值稅法規定,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實踐中,跨境服務貿易往往較為復雜,購買方為大量的境內個人,購買方和境外機構配合履行扣繳義務并不現實。因此,委托境內代理人申報繳納稅款,不失為一種可行方式。
四是加強跨境稅收協作。應在增值稅領域加強避免雙重征稅和雙重不征稅的國際合作。積極推動國際間建立跨境稅收信息共享平臺,構建以消費地原則為核心、規則透明、執行高效的全球增值稅協調體系,為數字經濟下跨境服務貿易的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