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勝新 梁瀾馨
收取違約金、賠償金是否應當開具發票,應綜合考慮收款方是否發生了相應標的流轉行為,對該筆款項是否負有繳納增值稅義務,并非取決于財會人員對該筆款項的會計核算,更非取決于對稅收政策法規條文的機械照搬。
“老師,企業收取違約金是否應當開具發票?”前不久,在一次課堂討論中,一位聽課的財務人員向筆者提問。根據其介紹,從事設計業務的甲公司按合同約定為客戶乙公司交付了設計方案,乙公司卻未按期支付設計費。甲公司起訴了乙公司,法院判決乙公司除了依約給付設計費外,還要支付違約金。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對收取的違約金開具發票,否則不予支付。而甲公司認為違約金不是營業收入,不應當開具發票。雙方為此爭執不下。
實踐中常會發生此類情形,即企業收取合同相對方因違約而支付的違約金,或者收取侵權主體因侵權責任而支付的賠償金,付款方要求其必須提供發票作為支付憑證,否則拒絕支付款項。而收款方認為因違約金、賠償金在會計核算上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不應開具發票。
企業收取違約金、賠償金究竟是否應當開具發票?本文就此展開分析探討。
開具發票的規定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例如,企業收購農民銷售的自產農產品,農民無法自行開具發票,如果到辦稅服務廳或者在線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就會增加銷售方和稅務機關的工作量。這種情況下,由收購方(付款方)向農民(收款方)開具收購發票作為付款憑證。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因此,除了特殊情形外,發票一般作為收款憑證,收款方往往因為發生了銷售貨物、提供服務等經營行為而負有繳納增值稅的義務。如果并非因為銷售貨物、提供服務等經營行為而收取的款項,收款方則沒有繳納增值稅的義務,無須使用發票作為收款憑證。
企業收取違約金、賠償金是否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明確的是,本文探討問題所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僅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公司法人等經營主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是針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應稅收入減除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等項目,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相應稅率而確定的應納稅額。
按照規定,企業收取的款項如果既不是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的股東投入,又不是應當計入負債的借款、往來款,就應當屬于收入。如果該筆收入既不是不征稅收入又不是免稅收入,就應當屬于應稅收入。企業收取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不屬于上述類收入,所以為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
企業收取違約金、賠償金是否應當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屬于流轉稅,其納稅義務的產生基于兼具課稅對象的流轉和納稅能力的產生這兩個要素。
課稅對象的流轉是指貨物、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實現了交付或消費,納稅能力的產生是收訖了款項或者依照合同約定取得索取款項的權利。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含稅銷售額,為了防范納稅人以意思自治原則為由拆分銷售額,進而規避法律設定的繳稅義務,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據此,違約金、賠償金的支付方往往認為,既然該款項屬于稅法明確規定的價外費用,收款方理應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票。筆者認為,這種認識值得商榷。根據稅法規定,判斷是否開具發票的內在邏輯應當是:收取違約金、賠償金開不開發票,取決于收款方是否應當繳納增值稅;收款方是否繳納增值稅,取決于違約金和賠償金是否應當并入銷售額的價外費用;違約金和賠償金是否應當并入銷售額,取決于有無交易對象發生流轉的事實。
收取違約金的案例分析
下面綜合現實情況,結合案例進行分類探討。
在發生交易對象流轉的情況下,銷售方收取違約金。甲公司銷售一批貨物給乙公司。雙方約定,不含稅價格為10萬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交貨,買方收到貨物之日起3日內付款,違約金為1萬元。甲公司如期交貨,乙公司未支付貨款。甲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乙公司支付貨款10萬元,另支付1萬元違約金。由于貨物已經流轉,價款實現,該筆違約金屬于應當并入銷售額的價外費用,甲公司有義務開具增值稅發票。若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批貨物適用稅率為13%,由于1萬元違約金未約定是否包含增值稅,且甲公司無權另外收取一筆相應的增值稅款,所以1萬元違約金包含增值稅。甲公司的銷售額為108850元(100000+10000÷1.13=100000+8850)。若甲公司已就10萬元貨款開具了發票,應當將該發票收回作廢,重新開具銷售額為108850元的發票。若發票無法收回作廢,則應開具10萬元的紅字發票,并重新開具銷售額為108850元的發票。
在未發生交易對象流轉的情況下,銷售方收取違約金。甲公司銷售一批貨物給乙公司,雙方約定不含稅價格為10萬元,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交貨,買方收到貨物之日起3日內付款,違約金為1萬元。由于乙公司調整經營方向不需要該批貨物,遂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并支付了違約金。甲公司雖然收到了違約金,但未發生交易對象流轉,不涉及價外費用,所以無須繳納增值稅、無須開具發票,向乙公司提供收據作為收款憑證即可。
在發生交易對象流轉的情況下,買方收取違約金。假設交易約定如上,買賣雙方履約完畢后,買方發現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標準,賣方同意支付1萬元違約金。由于銷售行為已經完成,交易對象已經流轉,違約金相當于對之前交易價格的修正,屬于銷售折讓。由于1萬元違約金未約定是否包含增值稅,且買方無權另外收取一筆相應的增值稅款,1萬元違約金應當包含增值稅,賣方不含稅的銷售額應當是91150元(100000-10000÷1.13=100000-8850)。買方收到賣方支付的違約金,無須開具發票,而應當由賣方開具發票。如果賣方可以將已開具的發票收回并作廢,再開具一張銷售額為91150元的發票即可。如果賣方無法將已開具的發票收回并作廢,應向買方開具一張銷售額為8850元的紅字發票。
在無交易對象流轉的情況下,購買方收取違約金。假設交易約定如上,但賣方甲公司由于缺乏交付能力,通知買方乙公司解除合同并愿意支付1萬元違約金。乙公司收取了違約金,但并未向甲公司提供任何貨物、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所以不應繳納增值稅,無須提供發票,開具收據作為收款憑證即可。
收取賠償金的案例分析
A公司與B公司相鄰,A公司修繕圍墻,因施工不當毀壞了B公司的房產。經協商,A公司愿意向B公司支付10萬元賠償金。
與前述四種情形中甲乙兩公司基于契約關系、以支付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不同,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之間并無契約關系,而是A公司發生了侵權行為,支付賠償金以承擔侵權責任。B公司收取的賠償金,是基于A公司實施侵權行為而承擔民事責任的支付,并沒有任何征稅對象的流轉,所以B公司無須繳納增值稅、無須開具發票,以收據作為收款憑證即可。B公司收取的賠償金若超過其財產受損金額,將產生所得,若低于其財產受損金額,將產生凈損失,最終影響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收取違約金、賠償金是否應當開具發票,應綜合考慮收款方是否發生了相應標的流轉行為,對該筆款項是否負有繳納增值稅義務,并非取決于財會人員對該筆款項的會計核算,更非取決于對稅收政策法規條文的機械照搬。另外,企業收取的違約金、賠償金不屬于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應當計作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
(作者單位:海南師范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武漢大學弘毅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