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澤方
今年3月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夯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發展基礎。
《意見》要求“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規定“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在申請政府資金、享受稅收優惠、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股票債券發行、評先評優、公務員錄用遴選調任聘任、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或禁止”,提出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限制或禁止享受稅收優惠。
筆者梳理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部分優惠政策與納稅信用等級掛鉤,規定了納稅信用等級為C級或D級的不能享受相應優惠。如《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規定,非營利組織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的,取消其非營利組織資格;《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23年第38號)規定,第三方防治企業近三年內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C級或D級,才能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規定,納稅信用級別不為C級或D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可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享受對納稅信用等級已有考量,但對納稅信用等級之外的信用等級尚未關注。納稅信用等級評定依據的是涉稅相關事項,也就是說,如果不涉及稅務事項,納稅人即使在其他方面存在失信情況,在納稅信用等級方面也可能是較好的等級,可以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或者對于納稅信用等級沒有要求的優惠項目,嚴重失信主體只要符合優惠條件,便可享受。
《意見》規定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限制或禁止享受稅收優惠。此處的嚴重失信主體,顯然不僅是納稅信用,而是整體的社會信用等級,包括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質量安全領域違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等。
筆者認為,激勵守信、懲戒失信是建設信用社會應有之義。稅收優惠是國家鼓勵行為,嚴重失信還能享受稅收優惠不符合國家鼓勵意圖,確應予以限制或禁止。同時,限制或禁止享受稅收優惠事關重大,以下事項應予充分研究。
首先,應合理確定懲戒范圍和力度。嚴重失信主體是一律不能享受任何稅收優惠,還是僅限于某些優惠項目值得研究。如果一律不能享受,比如增值稅法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如果該農業生產者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其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否應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均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如果該企業或個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其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稅。如果規定某些優惠項目不能享受,那么為什么在這些項目上予以限制,應有科學的劃分依據。
其次,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目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但其公示方式為查詢式,即錄入主體名稱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才能看到。每年享受稅收優惠的主體成千上萬,稅務機關難以逐一查詢其是否為嚴重失信主體。建議信用主管部門定期將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移交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批量查詢其是否為嚴重失信主體。
最后,在法律法規層面予以明確。《意見》提出,對信用主體減損權利或增加義務的措施,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目前,稅收法律法規并未規定嚴重失信主體限制或禁止享受稅收優惠,建議相關部門及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做到于法有據、依法治稅。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