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呂梁市稅務局稽查部門依托大數據分析比對,依法查處一起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
經查,該企業投資人張超在2020年至2023年度通過不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收入、將不合理的支出進行稅前扣除、超稅收比例扣除費用等手段進行偷稅,少繳個人所得稅21.17萬元。稅務稽查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對該企業投資人依法追繳少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33.69萬元。
大數據分析、精準定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稽查局有關通知,呂梁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通過疑點分析和數據比對,對高風險個人張超進行了立案檢查,并召開了案情分析會,迅速確定了檢查人員和檢查方向,查實其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來源為個人獨資企業中陽縣明源選煤廠。
小細節突破、步步為營
接到檢查任務以后,檢查人員迅速展開行動,提前進入“角色”,做好案頭分析,調取了企業申報、發票等相關信息,根據案件涉及的行業特點和涉稅風險進行了深入分析,查找了相關的財務制度和稅收政策,通過互聯網查詢企業相關信息,了解企業經營管理背景,結合實際情況做出了初步檢查方案。
在賬務檢查時,檢查人員針對被查單位收入往來、成本費用等構成,結合合同、憑證、發票等內容,堅持查實、查細、查透,堅決不放過任何與稅收有關系的細節,做到疑點必查、由表及里、全面排查。同時賬內賬外檢查相結合,實地檢查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了解企業的購進、生產、銷售流程,了解行業特點。與企業財務人員、生產銷售人員溝通,從外圍和談話細節作為突破口,尋找漏洞、排除風險。
全方位核查、成果顯現
檢查人員通過全方位排查,運用多種檢查方法,克服種種困難,最終查明了張超利用各種手段進行個人所得稅偷稅的事實:一是未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收入,企業有一筆主營業務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23年12月,但卻將其計入2024年1月申報,導致2023年少計收入227.78萬元。二是未按規定比例扣除業務招待費,根據該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其他業務收入明細賬、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明細賬、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明細賬,2020年至2023年該企業未按規定比例扣除業務招待費共計112.41萬元。三是將投資者工資薪金、不允許扣除的罰款和稅收滯納金以及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進行稅前扣除。該企業將2020年至2023年間投資者工資薪金21.45萬元、支出罰款和稅收滯納金60.95萬元、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支出21.47萬元均進行了稅前扣除,共多扣除103.87萬元。
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二條)《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張超應補繳個人所得稅21.17萬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對張超應補繳稅款從稅款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共計1.94萬元。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修訂〈山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2號),對張超少繳應納稅款行為按偷稅處理,對少繳稅款處以0.5倍罰款共計10.59萬元。
目前上述稅款、滯納金、罰款已經全部執行完畢。
本案中,該企業投資人表面上沒有隱瞞收入,實則未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收入,將不允許扣除的費用、支出稅前扣除,造成稅款流失,手段相對比較隱蔽,稽查人員發揮專業優勢,依法依規挽回了國家稅款損失。稅務稽查作為稅收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線,將持續依法打擊偷逃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維護國家稅收安全、經濟運行秩序和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