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啟琨 鄭謙 本報記者 孫曉斌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簡稱第三稽查局)根據舉報線索,查處一起企業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偷逃稅款案件。針對涉案當事人違法行為,該局依法將其行為定性為偷稅,作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470余萬元的處理決定。
此前,第三稽查局收到一封涉稅違法舉報信。舉報人稱,幾年前天津H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朱某轉讓了其持有的占該企業總股份60%的股權。但完成股權交易后,兩人并未向稅務機關依法申報,存在偷逃稅款行為。
接到線索后,該局迅速組織檢查人員對H公司及相關人員情況進行核查。檢查人員查看了征管系統中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等登記信息。從信息數據變更留痕看,幾年前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由李某變更為朱某,企業股東人員增加了朱某,而且其持有企業股權的比例為60%。但查詢該企業和李某等人員的同期申報數據,卻未發現任何與股權變動相關的收入申報和稅款繳納信息。
檢查人員認為舉報人提供的信息屬實,于是決定對李某、朱某股權交易涉嫌未繳稅款一事進一步核查。
檢查人員前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取了H公司企業登記信息變更時留存的企業股東會議記錄、股權變更協議、法定代表人變更申請表等資料進行了核查。企業提供的股權變更協議中顯示,該企業原法定代表人李某與朱某雙方經協商,李某同意將其持有的H公司60%的股權,以45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朱某,并于交易完成后變更法定代表人信息。
隨后,檢查人員約談了該項交易的當事人李某和朱某,向兩人出示了相關證據,并作了稅法宣傳。檢查人員向兩人表示,雙方交易行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李某應依法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核查確認李某60%股權的原值成本后,結合該項股權交易的價格,檢查人員確認了李某的應納稅收入,并依法向其作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的處理決定。目前,案件執行工作正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