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社會保險費司(非稅收入司)供稿
一、基本情況
為解決農村電網改造還貸問題,經國務院批準,2001年,財政部印發《農網還貸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對農網改造貸款“一省多貸”(農網改造工程貸款由多個電力企業承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農網還貸資金。2018年,財政部印發《關于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18〕147號),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起,將農網還貸資金劃轉稅務部門征收。
二、政策依據
1.《財政部關于印發農網還貸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1〕820號);
2.《財政部關于農網還貸資金征收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2〕266號);
3.《財政部關于農網還貸資金征繳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347號);
4.《財政部關于延續農網還貸資金等17項政府性基金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綜〔2007〕3號);
5.《財政部關于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103號);
6.《財政部關于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18〕147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3號)。
三、征收方式
按農網改造貸款“一省多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用戶用電量征收。
四、征收標準
農網還貸資金按每度電2分錢標準征收。
五、申報方式
農網還貸資金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申報。省級電力企業按照現行規定進行代征,并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六、征收期限
農網還貸資金按月征收。省級電力企業應于每月15日前向稅務部門申報和繳納農網還貸資金。
七、優惠政策
《財政部關于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103號)規定,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農網還貸資金。
八、預算管理
農網還貸資金收入屬于政府性基金,填列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第103類01款02項“農網還貸資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