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天明 郭云瑩
實務中,建筑企業通常會跨區域提供建筑施工服務,就需要異地預繳稅款。一般來說,跨區域項目地域跨度大、涉及層級多,如果企業財稅人員無法準確進行異地預繳稅款工作,可能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筆者提示,納稅人跨區域提供建筑服務,應分稅種在項目地預繳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企業所得稅等,合規扣除分包款并留存憑證,避免重復納稅。
典型案例
甲建筑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注冊地在A市,2024年跨市前往B縣成立了項目部并開展某工程建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取得含稅建筑收入100萬元,支付分包款55萬元。
當收到建筑服務預收款時,該項目部的財稅人員以取得的全部預收款在項目所在地,按規定預征率預繳增值稅100×2%=2(萬元),按照應繳的增值稅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等附加稅費2×(5%+3%+2%)=0.2(萬元)。
政策分析
甲建筑企業的計算不準確,需要預繳的稅種不全。
增值稅方面,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其中,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以下簡稱17號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9%)×2%,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17號公告第六條進一步明確,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根據甲建筑企業的實際情況,其應從分包方取得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同時,甲建筑企業需要預繳增值稅(100-55)÷(1+9%)×2%=0.83(萬元)。
在附加稅費方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第一條明確,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就是說,甲建筑企業應預繳附加稅費0.83×(5%+3%+2%)=0.08(萬元)。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這里的“實際經營收入”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應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項。也就是說,甲建筑企業應預繳企業所得稅100÷(1+9%)×0.2%=0.18(萬元)。
處理建議
建筑企業能否準確處理異地預繳及申報繳稅工作,對企業的稅務合規管理和資金有效管理都有一定影響。筆者認為,建筑企業財稅人員對異地預繳的稅費政策應有深入了解。
在進行異地預繳時,建筑企業財稅人員須及時收集和整理相關的財務數據,準確填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等申報資料,并按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在辦理預繳申報時,建筑企業財稅人員還應出示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等納稅資料。
對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企業來說,還應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通過有效的異地預繳及申報繳稅管理,建筑企業不僅可以避免稅務風險,而且能優化資金使用,提高項目的經濟效益。基于此,筆者建議建筑企業建立完善的內控機制,建立從合同簽訂到稅款申報的全鏈條管控機制,如項目臺賬制度、發票與憑證管理機制等,以防因信息不對稱或操作不當導致的稅務風險。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湖州市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