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其凱 朱恭平
在日常生活中,每個月繳納的水費,除了基本水費外,還包含了由自來水公司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第十三條規定,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代收、代付污水處理費是自來水公司的一項常規業務,所得稅和增值稅如何處理?
典型案例
甲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業務范圍包括自來水生產與銷售、水質檢測、自來水管網安裝。2024年,甲公司自來水銷售額42000萬元,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提供管網安裝服務、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共計4800萬元,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按照9%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用水客戶收取污水處理費13200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其中,甲公司1月—11月收取的污水處理費12200萬元,已于2024年上繳財政部門,12月收取的污水處理費1000萬元,于2025年1月上繳財政部門。甲公司當年發生行政辦公支出,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注明進項稅額100萬元。
可鑒之處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進一步明確,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甲公司在收取污水處理費時,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按照稅法規定須計入收入總額。其中,甲公司1月—11月收取的污水處理費12200萬元,已于2024年上繳財政部門,可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2024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甲公司應填報《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8行“不征稅收入”欄次,在“調減金額”欄次填寫12200萬元。
甲公司12月收取的污水處理費1000萬元,由于未在2024年上繳財政,故在計算2024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2025年1月,甲公司將收取的污水處理費1000萬元上繳財政部門,在計算202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筆者提醒,企業應及時將代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上繳財政部門,避免產生錯誤計算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實務中,有觀點認為,甲公司代政府部門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中的收入定義和確認條件,在甲公司收取污水處理費時,應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實際上繳財政部門時,直接通過減少“其他應付款”核算,無須取得財政部門出具的非稅收入票據。
筆者提醒,此處存在稅會差異,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甲公司向客戶收取污水處理費,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應確認為不征稅收入,構成收入總額的一部分;在甲公司實際將污水處理費上繳財政部門時,才構成一項支出,且只有取得非稅收入統一票據,以此作為合法憑證,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此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案例中,甲公司按國務院、省級、市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文件規定,向自來水用戶收取的污水處理費13200萬元,符合財稅〔2001〕97號文件規定,應按免稅收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