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7日,財政部會計司發布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答4個,實施問答內容涉及固定資產準則,無形資產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準則,財務報表列報準則。
一、固定資產準則實施問答
問:甲公司持有某大廈寫字樓(含玻璃幕墻),甲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等規定將大廈和玻璃幕墻總體確認為一項固定資產,原值10億元,采用年限平均法折舊,折舊年限35年,截至2×24年末已計提折舊30年。大廈建造時間早,原有的玻璃幕墻使用年限較長,存在脫落風險。考慮安全性等因素,甲公司對大廈進行玻璃幕墻改造,改造支出預計1億元,預計2×25年完工。甲公司認為改造后的大廈消除了玻璃脫落等不安全因素,延長了大廈的使用壽命,擬將大廈的折舊年限變更為40年,玻璃幕墻改造支出予以資本化,計入大廈資產原值。甲公司是否應當變更大廈的折舊年限?
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準則)并參考應用指南,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進行復核。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所處經濟環境、技術環境以及其他環境的變化也可能致使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發生重大改變,企業也應相應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本問題中的甲公司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準則等相關規定,判斷玻璃幕墻更新改造支出是否滿足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資本化條件,若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應將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并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玻璃幕墻的賬面價值。
同時,甲公司應對大廈主體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大廈主體確因玻璃幕墻更新改造延長了使用壽命且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公司應根據大廈新的預期使用壽命調整剩余折舊年限,而不能僅依據發生玻璃幕墻改造直接認定折舊年限發生變更。
二、無形資產準則實施問答
問:甲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等規定,已將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研發支出(包括研發樣機的相關支出)全部作費用化處理,計入了當期研發費用。此后期間,甲公司與有意愿購買研發樣機的客戶簽訂銷售合同并實現了銷售。
在簽訂銷售合同或者銷售研發樣機時,甲公司是否可將以前期間已費用化的研發樣機支出金額從本期研發費用中沖回,再轉入存貨(如果尚未銷售)或營業成本(如果已經銷售)?
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無形資產準則)并參考應用指南,內部開發無形資產的成本僅包括在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時點至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總額,對于同一項無形資產在開發過程中達到資本化條件之前已經費用化計入損益的支出不再進行調整。企業應當按照無形資產準則中開發階段有關支出資本化的條件進行判斷,將有關支出在滿足資本化條件時確認為無形資產。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財會〔2021〕35號),企業研發過程中產出的有關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06〕3號)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相關資產。
本問題中的甲公司已經按照無形資產準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等規定,判斷當期研發支出不滿足無形資產、存貨等資產的確認條件,將研發支出(包括研發樣機的相關支出)全部作費用化處理,并計入了當期研發費用,不應在以后期間簽訂銷售合同或者銷售研發樣機時,將以前期間已費用化的研發樣機支出金額從本期研發費用中沖回后再轉入存貨或營業成本等。
三、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準則實施問答
問:甲公司2×24年度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應補繳2×23年度企業所得稅稅款500萬元。甲公司根據相關事實和情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規定,進行分析后認定該事項構成前期差錯。該差錯對于甲公司2×23年年度財務報表不具有重要性,但對于2×24年年度財務報表具有重要性。
甲公司編制2×24年年度財務報表時,應將該差錯作為重要的前期差錯追溯調整前期比較數據,還是作為不重要的前期差錯從而將補繳稅款計入2×24年度的所得稅費用?
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財會〔2006〕3號)并參考應用指南,重要的前期差錯是指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期差錯;不重要的前期差錯是指不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期差錯。
對于重要的前期差錯,企業應當在其發現當期的財務報表中,調整前期比較數據;對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錯,企業不需調整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但應調整發現當期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
前期差錯的重要性取決于在相關環境下對遺漏或錯誤表述的規模和性質的判斷。前期差錯所影響的財務報表項目的金額或性質,是判斷該前期差錯是否具有重要性的決定性因素。一般來說,前期差錯所影響的財務報表項目的金額越大、性質越嚴重,其重要性水平越高。
本問題中的甲公司判斷前期差錯是否重要時,應綜合考慮該項差錯對差錯發現當期及其比較期間財務報表的影響,該差錯雖然對于甲公司2×23年年度財務報表不具有重要性,但是對于甲公司2×24年年度財務報表具有重要性,因此甲公司編制2×24年年度財務報表時,應將該差錯作為重要的前期差錯追溯調整作為前期比較數據的2×23年年度財務報表數據。
四、財務報表列報準則實施問答
問:企業對于期限在一年或一個營業周期以上的保證類質量保證形成的預計負債,如何區分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進行列示?
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財會〔2014〕7號)并參考應用指南,企業的負債應當分別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對于期限在一年或一個營業周期以上的保證類質量保證形成的預計負債,企業應將預計在未來一年或一個營業周期以內清償的保證類質量保證的預計負債金額計入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項目列示,其余計入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預計負債”項目列示;如果企業不能合理預計未來一年或一個營業周期以內清償的金額,則全部計入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流動負債”項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