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四月申報期,以下幾項出口退(免)稅申報節點,請重點關注哦:
一、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
2024年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退稅申報期限為2025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2025年4月18日)。
超過申報期限了,怎么辦?
●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出口企業上一年度的報關單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使已超過退(免)稅申報截止日期,企業仍可以申報出口退稅。
● 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應當在申報時報送《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
二、收匯時限
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收匯。
也就是說,2024年出口的貨物,應在2025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2025年4月18日)前完成收匯。
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如何處理?
● 符合視同收匯條件的: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所列原因的,納稅人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
● 出口合同約定收匯時間晚于申報期截止日的: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
● 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稅務機關未辦理出口退(免)稅的,不得辦理出口退(免)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在發生相關情形的次月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當期退(免)稅額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納稅人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三、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時限
生產企業應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冊(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
4月20日前未進行核銷的,對該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在其進行核銷后再辦理。
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開具時限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如果有關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收齊,超過期限后收齊仍可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