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侯明碩
根據海關總署公布的數據,2024年中國出口產品的結構不斷優化,機電產品出口增長了8.7%,占出口總值的59.4%,其中高端裝備出口增長超過4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國高科技屬性新產品正加速出海,電動汽車、3D打印機、工業機器人出口分別實現了13.1%、32.8%、45.2%的增長。不少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已經走向國際,開始了“中國智造”出海之路。然而,一些高新技術企業未能準確判斷其適用政策,在退稅過程中出現了不同程度的稅務風險。
錯誤判斷免抵退稅與免退稅
A公司是一家從事醫藥技術研發的企業(按生產企業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A公司應境外關聯方要求轉讓一項技術服務,該服務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A公司先向B公司購入技術服務,再向境外關聯方轉讓技術服務后申請出口退稅。A公司此前僅為國內企業提供研發服務,無出口業務,此次是首次申報出口退稅。A公司財務人員按照免抵退稅辦法進行了申報。稅務部門核查發現,A公司無生產制造能力,其向境外提供外購的技術轉讓服務等零稅率應稅服務,應適用免退稅辦法。
免退稅和免抵退稅是針對不同類型企業適用的不同退(免)稅方法。其中,免退稅一般適用于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如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勞務及服務,免征增值稅,并退還相應的進項稅額。免抵退稅一般適用于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根據《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4)第四條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如果屬于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外購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出口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是指具有生產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案例中,A公司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且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應按照財稅〔2016〕36號附件4規定,先判斷企業是否有生產和自主研發能力,再判斷適用退(免)稅的方式。按照政策規定,A公司雖為高新技術企業但無生產和自主研發能力,不適用免抵退稅辦法。A公司外購技術服務向境外關聯方轉讓,屬于外貿企業外購服務出口的情形,故應當適用免退稅辦法。
筆者提醒,高新技術企業出口貨物、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不同出口退(免)稅政策。若企業出口的是自產或視同自產的貨物,則適用免抵退稅辦法。若企業出口的是零稅率應稅服務,則需關注企業是否有生產和自主研發能力,否則不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當其外購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出口時,企業應實行免退稅辦法;當其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時,企業應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未區分軟件產品與軟件服務
C公司自行開發供應鏈管理程序軟件,并持有相應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越南外商向C公司購買了該軟件,C公司派技術人員前往越南安裝程序,在外商使用過程中,遠程提供后續軟件維護服務。企業財務人員在商務部的服務外包及軟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了該項業務合同,將供應鏈管理程序和軟件維護服務都按照6%的退稅率申報出口退(免)稅。稅務部門發現,C公司提供的供應鏈管理程序為通用的軟件產品,應在海關辦理報關離境手續,適用免稅政策。而C公司后續提供的軟件維護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可按照6%的退稅率申報出口退(免)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軟件服務是指提供軟件開發服務、軟件咨詢服務、軟件維護服務、軟件測試服務的業務行為。企業向境外公司提供軟件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相關合同需要在商務部的服務外包及軟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并審核通過,適用退稅率為6%。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明確,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企業向境外公司提供軟件產品,應在海關辦理報關離境手續,海關出具稅則號列前四位為“9803”的貨物出口報關單,適用免稅政策。
案例中,財務人員在辦理軟件服務與軟件產品出口業務時,未區分業務范圍,統一按照軟件服務出口業務辦理。實際上,C公司向越南外商提供軟件產品,應當在海關辦理報關離境手續,并適用免稅政策。C公司后續向越南外商提供的軟件維護服務,由于相關合同已經在商務部的服務外包及軟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并審核通過,可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退稅率為6%。
筆者提醒,財務人員在辦理軟件相關的出口手續時,應嚴格按照文件規定,區分軟件產品和軟件服務。重點判斷銷售的是軟件產品的使用權,還是提供軟件相關的服務,實際為銷售軟件產品的,應在海關辦理報關離境手續。
取消出口退稅商品未繳納增值稅
D公司是一家主營耐火材料研發、生產及銷售的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D公司參加展會后應國外客戶的要求出口一批耐火磚,向客戶開具了零稅率的電子普通發票。D公司財務人員查閱發現,其出口的耐火磚屬于《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和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通知》(財稅〔2006〕139號)規定中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故未向稅務部門申報出口退稅。稅務部門核查發現,D公司出口耐火磚未申報視同內銷一般出口貨物銷售收入,也未申報對應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9號)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以下簡稱24號公告)規定,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繳納增值稅,按內銷貨物繳納增值稅的統一規定執行。
案例中,D公司財務人員忽視了耐火磚屬于國家明確規定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應按24號公告規定,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按內銷貨物繳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適用稅率的應稅發票,而不是零稅率電子普通發票。實際上,D公司出口耐火磚后,應于出口當月所屬期申報增值稅(視同)內銷銷售額,計提對應的銷項稅額。筆者建議,財務人員應及時與企業的單證人員、出口退稅業務人員溝通,確認出口產品的退稅率,對于已經取消退(免)稅的商品,按照增值稅應稅貨物相關規定進行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