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征期已到,為幫助大家合規申報,本期小編整理了房地產、土地使用稅兩稅申報過程中的易錯風險點,這些踩過的坑,可要留心規避啊!
誤區一:
?公司自有房屋房產稅原為從價計征,后將房產出租,改為從租計征,在電子稅務局操作變更時,只需直接在“房屋應稅信息(從租)”界面添加填寫出租房產的時間等信息即可。
更正:
需要先在電子稅務局中修改“房屋應稅信息(從價)”,才能在“房屋應稅信息(從租)”模塊添加房產出租信息。具體操作如下:
一、登錄電子稅務局,依次點擊【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財產和行為稅稅源采集及合并申報】,點擊房產稅卡片上的【稅源采集】按鈕,進入房產稅稅源信息界面后,點擊相應房源的操作欄下的【應稅明細】按鈕。
二、先對“房屋應稅信息(從價)”模塊進行稅源信息維護,點擊【變更】。若房產部分或全部用于出租,需填寫“其中:出租房產原值”和“其中:出租房產面積 ”,且“其中:出租房產原值”和“其中:出租房產面積 ”均需大于0。
三、切換至“房屋應稅信息(從租)”模塊,點擊【新增】按鈕,維護稅源信息。如實填寫“出租面積”“申報租金收入”“申報期起止”等信息后,點擊【提交】即可。(提醒:同一處房源、同一屬期的“房屋應稅信息(從價)”和“房屋應稅信息(從租)”中的“出租房產面積”應保持一致。)
誤區二:
?企業無償使用了免稅單位的土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認為土地是免稅單位的,就無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更正: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第一條關于對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應否征稅問題規定,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二條關于對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多層建筑用地的征稅問題規定,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筑,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土地使用稅。
因此,此種情形下,也需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誤區三:
?免稅單位自用的土地和對外出租的土地都可以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免稅政策。
更正: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15號)第十條關于免稅單位自用土地的解釋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地。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以上單位的生產、營業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所以,免稅單位自用的土地不繳稅,但對外出租應按規定申報納稅。
誤區四:
?企業內的綠化用地與廠區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一樣,都是可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
更正: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第十三條關于對企業的綠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因此,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誤區五:
?出租房產的合同中約定了一段時間的免租期,這段時間沒有房租收入,就不用申報納稅。
更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二條關于出租房產免收租金期間房產稅問題規定,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因此,此種情形下,也需申報繳納房產稅。
誤區六:
?企業自有的地下車庫、地下儲藏室,認為這些不是房產,只用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不用申報繳納房產稅。
更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第一條規定,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因此,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也需按規定申報繳納房產稅。
誤區七:
?在申報房產稅時,沒有將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入房產原值來計征房產稅。
更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第一條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第二條規定,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