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1994年,為維護企業女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她們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均衡企業間生育保險費用的負擔,原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城鎮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2018年,《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明確,將包括生育保險費在內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意見》,將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實現統一參保登記、統一基金征繳和管理、統一醫療服務管理、統一經辦和信息服務。
二、政策依據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二)主要文件
1.《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504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意見》(國辦發〔2019〕10號)。
三、征收范圍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不論男職工還是女職工),都應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同步參加生育保險。
四、征收標準
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由用人單位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的費率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并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1%。
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降低企業成本,2015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印發《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0號),要求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超過9個月的統籌地區,應將生育保險基金費率調整到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以內,具體費率應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近年來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結余情況確定。
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后,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原則上統一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
五、征收方式
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后,統一征繳,由用人單位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申報繳納。
六、征期安排
生育保險費按月申報繳納。
七、預算管理
生育保險基金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層次一致,編制預決算,生育保險費收入納入預算管理。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后,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待遇支出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