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長勝 宋佳秋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是一項老生常談但又常講常新的話題。近年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出現許多新情況,也面臨一些新問題。
數據資產的稅務處理
當前數字經濟迅猛發展,我國已將“數據”列為生產要素,“數據”已經從投入階段發展到產出和分配階段。2023年8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明確企業使用的數據資源,如果符合資產定義和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用途或狀態不同分別計入“存貨”“無形資產”和“開發支出”等項目。截至2024年底,我國披露數據資產計入財務報表的上市公司已經達到100家,入表金額增長到22.5億元,這表明數據資產入表正從初期試點走向規模化實踐。
但是,數據資產類型繁多,且價值難以準確計量、容易發生大幅波動,與傳統意義的存貨、無形資產顯著不同。數據資產的會計核算尚不成熟和完善,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也未增加有關數據資產的政策調整,因而在當前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難免出現一些疑問:一是企業內部取得歸類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產,相關支出能否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二是企業發生數據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應當提供哪些真實性證據?三是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的數據資產,企業所得稅法沒有區分使用壽命確定和不確定的情形,是否一律按直線法攤銷并稅前扣除?四是如何防止數據資產淪為利潤轉移的避稅工具等?
名義減資的稅務處理
2023年12月修訂、202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帶來了新影響。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14條和第225條分別新增了允許使用資本公積金和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情形,立法本意是幫助公司擺脫賬面虧損的不利形勢,提升生存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這兩條規則的背后,是我國公司法的資本維持原則內涵發生變化,首次明確允許公司使用資本彌補虧損,即名義減資。實際減資和名義減資的區別在于,前者在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同時,將一定金額返還給股東;后者公司只減少注冊資本額(注銷部分股份),無公司資產流出。
目前,企業所得稅法對實際減資有明確規定,但是缺乏對名義減資的政策條款,各地稅務機關對名義減資稅務處理的理解把握也存在差異。名義減資的會計表現形式是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調整,而站在企業所得稅角度,是歸屬股東的資本轉為歸屬公司的所得,稅收性質相應發生根本變化。在政策不明晰的情況下,稅務處理會產生兩個相關的問題:一是股東是否調減股權投資計稅基礎,同時確認資產損失?二是公司名義減資超過企業所得稅待彌補虧損的部分是否應當確認所得?另外,公司法對發生名義減資的公司,要求在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累計額達到注冊資本50%前,不得分配利潤。如果公司違規分配利潤,企業所得稅該如何處理也是一個需要思考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大匯繳”新理念
近年來,以稅收大數據為驅動力的智慧稅務建設進展迅速,稅收征管模式正在加快由“以票控稅”向“以數治稅”轉型。2025年全國稅務工作會議提出,深入實施數字化轉型條件下的稅費征管“強基工程”,以全面優化納稅申報管理為切入口,積極構建征管新模式。筆者認為,在此背景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稅務監管體現出“大匯繳”理念。相較于歷年的匯算清繳,“大匯繳”理念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是多部門數據情報交換。稅務機關加強從市場監管、金融、海關等部門取得如土地、股權、進出口額等方面的涉稅數據,用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申報表預填和稅務監管。
二是多崗位聯合開展匯算清繳工作。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不再是稅務機關所得稅崗位的專責,收入規劃核算、納稅服務、稅收大數據和風險管理、征管、稽查等崗位也都加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小組,有序分工、協同共管。
三是全稅費種聯動交叉稽核。充分利用財務報表、各類申報表、發票信息和社保非稅數據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核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四是全周期管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務監管不僅是匯算清繳申報期的事中管理,也包括預繳期和匯算清繳開始前的事前管理,以及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的事后管理;不僅限于對匯算清繳年度的稅務管理,也涉及對跨年度事項的以前年度的稅務管理。
企業所得稅“大匯繳”理念是數字化轉型條件下的企業所得稅征管新趨勢,稅務監管的精度、深度和準確度均大幅提升,倒逼納稅人提高稅法遵從度,加強企業所得稅合規管理。此外,今年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相應修改和調整,在減少2張明細表的同時,加強了與利潤表項目的銜接,更有利于涉稅數據采集和分析。新修訂的申報表適用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與時俱進,完善企業所得稅政策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出現的新情況,從根本上看,是經濟發展和稅收治理效能提升的結果。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任務涵蓋健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體制機制、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等稅費改革事項以及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并明確要“研究同新業態相適應的稅收制度”。因此,必須堅持問題導向,完善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數據作為一種新的生產要素,具有獨特的價值屬性。企業所得稅法應根據數據資產的屬性特征,健全計稅基礎確認、稅收優惠、資產損失等方面的規定。比如,對歸類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產,使用壽命不確定的,應明確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提高與會計的法際協同;使用壽命確定的,應根據不同類型細化最低攤銷年限,提高效益創造與支出扣除的配比度。
名義減資是一項公司法修訂后新增的公司治理行為,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迫切需要企業所得稅政策作出清晰回應。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應包括:第一,明確資本的范圍是注冊資本(包括實繳和認繳部分)以及“資本公積—資本/股本溢價”科目核算的資本公積金。“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的資本公積金來自企業經營活動,屬性是所得而非資本。第二,保證股東和公司各自稅務處理的對稱性。對名義減資的金額,或是股東當期確認股權投資損失,減少投資計稅基礎,公司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或是股東不確認損失,不改變投資計稅基礎,公司也不確認所得。前者有助于減少財稅差異,后者具有反避稅功能,立法者可以斟酌選擇。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提高科技支出用于基礎研究比重”“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鼓勵和規范發展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發展耐心資本”。為落實《決定》的要求,國家相關部門可能會出臺若干配套稅收優惠政策,比如,進一步提高基礎研究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甚至細分基礎研究領域,予以不同的加計扣除比例;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對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設置更長的投資期限和更高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比例。這也是今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可能需要關注的新變化。
(朱長勝系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學院教授、宋佳秋系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學院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