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闞歆旸 李一園 通訊員 張藹文
公司員工出差購買飛機票后,因行程改變退票,支付的退票費取得了售票方開具的退票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請問,這種情況下,能否按照購進旅客運輸服務事項,以發票上注明的稅額抵扣銷項稅額?實務中,一些員工出差時還有可能改簽機票,改簽費能抵扣嗎?
——某公司財務人員 劉女士
在公司的日常經營中,員工因行程改變等原因退訂或改簽機票,是一種常見現象,相關財務、稅務處理如果不準確,很可能產生稅務風險。圍繞劉女士提出的問題,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
■ 退票費可憑專票抵扣
“在實務操作中,必須先明確退票費的性質和取得的票據種類,再分析退票費相關稅額能否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稽查局一級主辦段文濤表示,中國境內注冊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以下統稱售票方)售出機票后,因購票者原因發生退票而取得的收入,不屬于提供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而是提供附加服務取得的收入。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稅目繳納增值稅,而非按照“交通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稅目繳納增值稅。據此,支付的退票費不屬于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支付的對價,相應的稅額能否抵扣,取決于在多種增值稅扣稅憑證中是否取得了適合此種情形的扣稅憑證。
寧波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處長鄭波表示,根據增值稅原理及財稅〔2017〕90號文件規定,公司如果取得了售票方開具的項目名稱為“其他現代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取得了售票方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數電發票中的電子發票(普通發票),均不能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來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
鄭波舉例說,假設A公司因員工出差需要,通過航空代理公司購買了一張飛機票。后因員工行程變更,A公司辦理了退票手續,并向航空代理公司支付退票費300元。航空代理公司向A公司按“其他現代服務”開具了稅率為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金額283.02元,稅額16.98元。那么,A公司可以按票面稅額16.98元,在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 改簽費可以計算抵扣
提問中,劉女士還關心改簽費能否計算抵扣的問題。
寧波前灣新區稅務局稅政一科科長鄭繼列告訴記者,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列明的票價、燃油附加費、改簽費,均屬于納稅人提供運輸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范疇,可以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例如,B公司因員工出差需要,向航空代理公司購買飛機票一張,支付票價1200元、燃油附加費140元。后因行程變更,B公司就上述機票辦理改簽,并支付改簽費200元,改簽后票價與原票價一致。航空代理公司就上述業務向B公司開具旅客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注明票價1200元、燃油附加費140元、改簽費200元。那么,B公司可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200+140+200)÷(1+9%)×9%=127.16(元)。
段文濤提醒,納稅人可根據列明有改簽費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實務中,與機票相關的涉稅處理,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民航基金不可計算抵扣增值稅。”中國稅務報社財務處會計張曉萌告訴記者,民航發展基金由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原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并而成。該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不屬于征收增值稅的收入,收入額將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由于增值稅屬于流轉稅,采用“環環征收、道道抵扣”的抵扣機制避免重復征稅,售票方無須就不征稅收入繳納增值稅,取得發票的企業也就沒有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了。
公司員工如果申請開具電子發票,將獲得兩張發票:一張是項目名稱為“運輸服務—國內機票款”“運輸服務—燃油附加費”的電子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另一張是項目名稱為“代收民航發展基金”的電子發票(普通發票)。當員工持這兩張電子發票到公司報銷時,公司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進行抵扣。代收民航發展基金的那張普通發票,將無法進行抵扣。
除機票外,公司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公路客票、水路客票等,可按票面金額計算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其中,鐵路客票可按票面金額÷(1+9%)×9%計算抵扣;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按票面金額÷(1+3%)×3%計算抵扣。
鄭繼列提醒,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一條規定,可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此外,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