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稅務局發布了兩則稅收事先裁定的案例。
企業吸收合并企業所得稅處理案例
一、申請主體
E公司
二、申請事項
E公司與A公司均由B公司100%控股,為整合公司資源,擬由A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且已報批通過。此次重組不需要支付對價,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同時滿足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等條件。因涉及金額較大,故提請稅務機關就本次吸收合并事項是否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進行稅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見
根據E公司提供的資料和陳述,稅務機關認為,上述重組業務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可以選擇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
同時要求E公司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須遵照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相關政策規定和征管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充完善相關資料。如重組實施過程中或完成后的規定時間內,相關企業生產經營業務、公司性質、資產或股權結構等情況變化,致使重組業務不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須按規定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四、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48號)。
五、裁定日期
2025年5月
該項裁定就申請人本次申請的交易事項對稅務機關具有約束力。
土地劃轉企業所得稅處理案例
一、申請主體
F公司
二、申請事項
A單位是由F公司的全資子公司B公司舉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F公司擬將其持有的上海市某區某土地使用權及其上的在建工程一并劃給A單位。因涉及金額較大,故提請稅務機關就該資產劃轉事項是否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進行稅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見
根據F公司提供的資料和陳述,稅務機關認為,F公司與A單位不屬于存在直接控制關系,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規定,上述資產劃轉行為不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
四、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
五、裁定日期
2025年5月
該項裁定就申請人本次申請的交易事項對稅務機關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