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文濤
現階段,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貸資金的情況越來越普遍。同時,不少銀行推出現金管理服務,企業集團或控股公司建立內部資金池,實行資金集中管理,但不影響各公司自由支配各自的資金;每季度產生利息收入,由管理資金池的銀行按各家公司在銀行賬戶中每日資金情況結算各家公司的利息收入并撥款到各家子公司銀行賬戶;那子公司收到的這個利息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
非金融企業之間貸款取得的利息征稅是一般規定。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稅目注釋的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屬于“金融服務”稅目的征稅范圍。因此,不論金融企業還是其他單位或個人,只要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的應稅行為。
對于非金融企業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利息,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企業而收取資金占用費等,不論是企業之間直接發生資金借貸新行為,還是企業集團實行資金集中管理而建立內部資金池,由銀行辦理資金借貸及收取、劃撥利息,只要其取得的利息是基于相關資金貸與其他企業而計算并收取的,即屬于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
一般納稅人應按“金融服務”適用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銷售額為其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包括各種加息和罰息及價外費用)。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存款利息免征增值稅。如果企業由集團資金池集中管理的資金,取得的僅作為銀行存款(未發生資金貸與其他企業使用的行為)而收取的利息,則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