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燕
離境退稅,是指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退還增值稅的政策。離境退稅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目前已有包括歐盟、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在內的5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
我國自2015年起開始推行離境退稅政策,值此政策實施10周年之際,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公告),包括降低了退稅物品金額、上調了現金退稅限額、放寬了退稅商店備案條件、下放了退稅商店備案層級等。
一般來說,符合條件的境外旅客,需要分三步辦理離境退稅——旅客購物申請開單開票、海關驗核確認、退稅代理機構審核退稅。那么,退稅代理機構應如何準確計算應退增值稅額呢?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以離境的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以及規定的退稅率為依據,計算應退增值稅額。計算公式為:應退增值稅額=離境的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實退增值稅額=應退增值稅額-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手續費。
筆者提醒,退稅代理機構在計算退稅金額時需要注意三個要點:一是以發票上的含稅金額為依據計算退稅。二是退稅率不再是《辦法》修改前統一的11%。11號公告將原《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第二十一條中的“以離境的退稅物品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含增值稅)為依據,退稅率為11%,計算應退增值稅額”修改為“以離境的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以及規定的退稅率為依據,計算應退增值稅額”。《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明確,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三是實退增值稅額,還須剔除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的手續費。
舉例來說,某境外旅客于2025年5月1日來我國游玩。5月3日,該旅客在北京市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件真絲旗袍,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注明稅率13%,價稅合計5650元。5月6日,該旅客從北京市離境,按規定向海關辦理了退稅物品驗核確認手續。該旅客可以就其購買的真絲旗袍申請辦理離境退稅,該筆消費的應退增值稅額為5650×11%=621.5(元)。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出境——這是境外旅客申請離境退稅的必要條件。上述旅客若于5月5日將這件真絲旗袍作為禮物送給了中國好友,未由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出境,不能就其購買的真絲旗袍申請離境退稅。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泗洪縣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