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蝶
研發項目資料,是稅務部門審核企業研發費用是否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重要基礎。實務中,部分企業由于缺乏關鍵的研發項目資料,無法證明企業研發活動的真實性,導致產生稅務風險。電視劇《大河之水》中,術博科技對此重視不夠,在認定研發項目屬于合作研發還是委托研發上出現問題,十分典型。筆者提醒,在研發活動各環節,企業均須真實完整地留存備查信息,合規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劇情介紹
《大河之水》第24集,術博科技準備開拓海外市場,并進行融資。笍星科技為了拖慢術博科技的融資節奏,偽造了委托研發協議,偽造的協議內容為笍星科技出資委托術博科技進行“懸浮電梯按鈕項目”的研發。笍星科技以此向稅務部門舉報,術博科技作為委托研發項目的受托方,錯誤享受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經稅務部門調查,該研發項目每次的研發經費均由笍星科技打給術博科技,再用于研發費用支出,具有委托研發的特征。而術博科技稱其與笍星科技合作研發“懸浮電梯按鈕項目”,并簽訂了合作開發協議,術博科技根據合作開發協議進行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術博科技因合作開發協議丟失,無法證明雙方的合作是“合作研發”而非“委托研發”。
術博科技進一步梳理相關材料,并向稅務部門說明:術博科技和笍星科技在合作初期共同出資成立了“笍博基金”,雙方商議當需要使用研發資金時,由該基金負責打款。而在術博科技需要使用研發資金時,基金管理人未直接將款項打給術博科技,而是先打給了笍星科技,再由笍星科技轉賬給術博科技,造成了表面上研發資金均由笍星科技提供的假象。
在上述證據的佐證下,稅務部門認定笍星科技惡意舉報術博科技,開展不正當競爭。
委托研發和合作研發易混淆
研發活動一般分為自主研發、委托研發、合作研發、集中研發等多種方式。實務中,委托研發和合作研發往往容易被混淆,這兩種方式下對應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處理有所不同。
對于委托研發,委托研發是指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基于企業研發需求而開展的研發項目,企業以支付報酬的形式獲得受托方的研發成果所有權。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對于合作研發,合作研發是指立項企業通過契約形式與其他企業共同投入資金、技術、人力等資源的研發項目。根據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完整歸集留存備查資料
值得關注的是,劇中術博科技留存的合作研發合同丟失,且每次的研發經費均由笍星科技打給術博科技,再用于研發費用支出,導致術博科技的研發項目非常具有委托研發的特征。在沒有其他證據的佐證下,術博科技很可能被認定為錯誤享受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及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相關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以備稅務部門核查。企業留存備查資料應從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真實完整的留存備查信息是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前提。實務中,部分企業只注重研發方面的工作,而忽視了留存備查資料的重要性,最終導致大額的研發費用無法加計扣除。因此,建議企業做好項目計劃、立項文件、研發合同、費用分攤表、項目研究成果等備查資料的準備和保存工作。同時,企業還應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要求,按研發項目建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輔助賬目,準確歸集和核算當年的研發費用。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金平縣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