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社會保險費司(非稅收入司)供稿
一、基本情況
為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我國林業可持續發展,國家設立森林植被恢復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占用林地的單位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制定。財政部、原國家林業局印發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2〕73號,2023年修改)明確,森林植被恢復費屬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預算收入級次上繳國庫。2022年12月,財政部印發《關于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2〕50號),明確自2023年1月1日起,將森林植被恢復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二、政策依據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二)主要文件
1.《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73號);
2.《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財稅〔2015〕122號);
3.《財政部關于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2〕50號);
4.《財政部關于修改部分文件條款的通知》(財稅〔2023〕9號)。
三、征收范圍
凡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林地,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批準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四、征收方式
按用地單位占用林地面積征收。
五、征收標準
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應當按照恢復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保護管理等費用進行核定。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一)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在上述下限標準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征收標準。
(二)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規定征收標準2倍征收。
(三)城市規劃區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征收標準2倍征收。
(四)城市規劃區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設項目性質實行不同征收標準。屬于公共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國防建設項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征收標準征收;屬于經營性建設項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征收標準2倍征收。
六、預算管理
森林植被恢復費屬于政府性基金,轉列一般公共預算,按照預算收入級次分別繳入中央或地方國庫。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入第103類02款03項22目級科目“森林植被恢復費”。
七、優惠政策
對農村居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鄉村道路、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福利院、衛生院等社會公益項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復費。法律、法規規定減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