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開始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稅務機關在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審核認定過程中,發現部分納稅人對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因此,我們特別梳理了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系列問答,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問題一:非營利組織享有免稅資格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答: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須同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和《關于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財稅〔2018〕20號)規定的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等八項條件。
需要強調的是,八項條件需同時滿足,且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2倍。
問題二:滿足了上述八項條件,就可以享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嗎?
答:不對。
非營利組織并非直接享有免稅資格。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應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認定申請,經財政、稅務部門聯合認定后,方可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問題三:非營利組織申請免稅資格認定流程是什么?
答:根據非營利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級別不同,免稅資格認定流程分為兩類:(一)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非營利組織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材料,由省級財政、稅務部門聯合認定。(二)經設區市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分別由設區市或縣級財政、稅務部門聯合進行免稅資格審核認定。
需要強調的是,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
問題四: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頻次和有效時限?
答: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原則上一年認定一次,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免稅優惠資格期滿后六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失效后,非營利組織需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問題五:非營利組織的收入都屬免稅收入嗎?
答:非營利組織僅有以下5項為免稅收入:(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需要強調的是,非營利組織并非所有收入都能免稅。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包括應稅收入、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等。
問題六:提供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資料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根據《關于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財稅〔2018〕20號)規定,明確了企業需要提供的資料清單。
需要強調的是:
一、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需滿足以下條件:①以上內容不能用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報表或者業務活動表來代替。②明細情況應該包括非營利收入的取得方式及營利性收入來源;公益性和非營利性活動名稱、活動時間和地點、支出金額(包含貨幣性和非貨幣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項目及支出金額等。③非營利性活動是指其組織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活動,公益性活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規定活動。
二、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要有上年度人均工資計算方法及說明材料,要有全年工資總額數據、員工人數及平均工資數據,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組織工作人員不足10人則提供全員工資薪金情況。
三、申請單位財務報表,需由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申請單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鑒證報告需由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審計(鑒證)報告(范本)》(蘇財稅〔2018〕20號附件2)格式出具“符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確定性、肯定性意見。
四、當年新成立的非營利組織(成立時間以非營利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時間為準),僅需提供成立當年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和活動的明細情況、工資薪金專項報告等五項材料。
問題七:尚未獲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或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已過期,可以享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嗎?
答:不可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第四條第五款明確,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社會組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規定:……(五)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
需要強調的是公告第七條第四款明確,“七、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四)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到期后超過六個月未重新獲取免稅資格的”。
問題八: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會被取消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規定,已認定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等的六種情形之一,會被取消免稅資格。
需要強調的是,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自其被取消資格的次年起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從事非法政治活動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將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其存在取消免稅優惠資格情形的當年起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