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占偉
2024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正在進行。有自然人在登錄個稅App或辦理個人所得稅業務時,發現自己的“任職受雇信息有誤”或者“身份信息被冒用”,此時需要更正申報。但是,有時“被任職”或“被收入”可能并非冒用,無需更正申報。對此,筆者建議納稅人仔細甄別,妥善處理。
離職時間與稅款所屬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
個人所得稅申報涉及工資發放期、稅款所屬期和稅款申報期,這些與工資所屬期并無直接關聯。工資發放期指工資實際發放的日期;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工資實際發放月份即為稅款所屬期;稅款所屬期次月的征期,為該筆所屬期稅款對應的申報期。納稅人應當按照工資發放期進行稅款的計算,在稅法規定的稅款申報期內進行稅款的申報。
例如,小趙2024年8月從原單位離職,該單位發放工資模式為次月15日前發放上個月工資,即小趙8月的工資在9月15日前發放,工資所屬期為2024年8月;但是,工資實際發放日期為9月15日前,稅款所屬期為9月;稅款所屬期次月(10月)的征期,為該筆所屬期稅款對應的申報期。
也就是說,小趙8月的工資在9月發放、于10月征期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屬于正常現象,無需更正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可通過銀行流水核實工資到賬日期或者核實工資所屬期,一般情況下,若離職時間與申報記錄間隔不超過2個月,無需進行申訴。
扣繳單位變更公司名稱
單位變更名稱在實務中屢見不鮮。一些企業因經營發展需要,將單位更名,特別是當新名稱與原名差異較大時,易出現“被任職”情況。例如,某省旅游集團某市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更名為某省某旅游度假區有限公司,員工可能會誤以為被其他單位任職,這屬于正常現象,無需更正申報。
實際上,這僅是名稱變更,員工可通過企查查等網絡平臺搜索單位名稱,查看企業公開信息中的曾用名,或者查詢前后兩個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否一致,以判斷是否被誤任職。
勞務派遣方扣繳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據此可知,依據法律的規定,用工單位將工資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再由勞務派遣公司發給員工。所以,原則上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應該由勞務派遣公司來發放。
例如,小錢入職某機場航空安保有限公司的民航安全檢查員崗位,按照當時的招聘約定,小錢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工資由某機場航空安保有限公司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再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并按規定預扣預繳小錢的個人所得稅,這種情況下,無需更正申報。
實務中,勞動者有時可能被派遣到外地工作。為了方便勞動者支取工資,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可以約定由用工單位支付工資,從而解決勞務派遣公司向異地勞動者支付工資的問題。
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實務中還存在其他“被收入”的情況,也無需更正申報。
例如,小孫參加某五星級飯店組織的酒店業研討會并演講,次月通過個稅App發現有一筆來自某商業管理公司的繳稅記錄。據小孫回憶,自己從未參加過該商業管理公司的任何活動,故打電話給研討會的組織方——某五星級飯店核實。五星級飯店工作人員稱:五星級飯店僅為“招牌名稱”,其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的名稱為商業管理公司,因此,小孫取得該研討會演講的勞務報酬所得,由該商業管理公司按規定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此外,對于以前任職所在單位還有未結清收入事項的情況,離職后扣繳義務人仍需發放收入并進行扣繳申報。例如,小李2024年9月離職,原單位于2024年12月發放了其2023年某項目兌現獎金,按規定應于2025年1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妥善處理異常情況
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的《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對扣繳義務人申報的綜合所得等信息有異議的,應當先行與扣繳義務人核實確認。確有錯誤且扣繳義務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況無法與扣繳義務人取得聯系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個稅App、網站等向稅務機關發起申訴。
納稅人在通過個稅App查詢本人的收入納稅情況時,如對某筆收入有疑問,應當先就該筆收入納稅情況與支付單位聯系核實。如屬于支付單位申報錯誤,可由支付單位為納稅人辦理更正申報;如雙方確實對該筆收入有爭議,納稅人可就該筆收入信息進行申訴。需要提醒的是,納稅人申訴之前,應認真閱讀申訴須知,對申訴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同時請保存好相關佐證材料,以備后續稅務機關核實。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滿洲里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