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發展署、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福田區稅務局:
現將《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深圳市稅務局反映。
深圳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5年6月18日
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23〕12號)有關要求,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5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發展規劃》劃定的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以下簡稱深圳園區)內,對香港居民實施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在深圳園區工作的香港居民,其個人所得稅稅負超過香港稅負的部分予以免征。
第四條 個人所得稅減免稅額計算,以一個納稅年度為準。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香港居民在同一納稅年度內,同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香港居民個人所得稅優惠與粵港澳大灣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條件的,可以自行選擇享受其中一項優惠,不得同時享受兩項優惠。
第二章 減免條件和范圍
第六條 享受本辦法優惠的香港居民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納稅人具有香港居民身份;
(二)納稅年度內在深圳園區注冊的實質性運營企業或者其他機構任職、受雇且實際工作,或者在深圳園區提供獨立個人勞務,或者在深圳園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在深圳園區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遵守法律法規,在享受本辦法優惠政策前三年內,沒有重大稅收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在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因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而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自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辦法優惠政策。
在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因喪失香港居民身份不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自喪失香港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本辦法優惠政策。
第八條 享受優惠的個人所得具體為:
(一)來源于深圳園區的綜合所得,包括: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在深圳園區任職、受雇,從該任職受雇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在深圳園區從事勞務從深圳園區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從深圳園區取得的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因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從深圳園區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來源于深圳園區的經營所得,具體是指在深圳園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入選深圳市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人才工程或者人才項目獲得的人才補貼性所得。
本條款的所得不含稽查查補所得、納稅評估調增所得。
第九條 減免稅額的計算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的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并減免的方式進行。
香港居民取得本辦法第八條的個人所得,根據稅法規定應當辦理匯算清繳的,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當以年度匯算清繳確定的全年應納稅額為準。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條 香港居民個人所得享受本辦法規定優惠的,在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申請辦理退稅。
第十一條 香港居民可以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
(二)通過任職受雇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代為辦理;
(三)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納稅人與受托人需簽訂授權書。
第十二條 香港居民辦理減免手續的,向其在深圳園區的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福田區稅務局應當及時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對象、申報方式、申報時間、應提交的資料、申報程序等內容,最大程度方便香港居民申報辦理。
第十四條 香港居民可以根據中國內地與香港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及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安排待遇,也可以選擇不享受稅收安排待遇計算納稅。
第十五條 對于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一經查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5年6月30日開始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香港居民申請享受本辦法優惠的個人所得所屬納稅年度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的,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