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劍文 劉嘉語
稅法通過明確經營主體的稅收權利與義務,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稅收營商環境,與民營經濟促進法理念相契、制度相協,形成“法治固本—政策增效”的協同范式。
作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和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的重大舉措,民營經濟促進法以憲法為統領,將黨中央“兩個毫不動搖”“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戰略方針上升為法律制度。在此背景下,稅法通過明確經營主體的稅收權利與義務,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稅收營商環境,與民營經濟促進法形成“法治固本—政策增效”的協同范式。二者同向而行、同頻共振,為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護航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法治動能。
共筑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法治之基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施行,體現了我國民營經濟治理從政策引領到法治賦能的轉變。稅法與其理念相契,共同推動民營經濟公平競爭,高質量發展。
以憲法之錨固治理根基。民營經濟促進法以憲法為根本遵循,將黨的二十大“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的部署具象化為法律文本,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兩個毫不動搖”,這與憲法規定的基本經濟制度條款形成閉環。同時,稅法以憲法第五十六條“依法納稅”義務為原點,通過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框定稅收征管邊界,消除不同所有制隱性稅負差異,從法律層面保障市場經濟平等競爭,以及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以發展之舵引制度創新。民營經濟促進法與稅法皆將促進發展作為立法基本遵循,通過構建發展型法治范式,實現制度創新。民營經濟促進法對破除壟斷壁壘、強化產權保障等方面的規定,有助于激活市場內生動力。如第十條規定全國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打破了壟斷行業的市場準入壁壘;第二十八條規定支持民營企業牽頭國家重大技術攻關,向民營企業開放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以及鼓勵民營企業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等內容,有助于構建高效創新生態體系,其將與稅法中支持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加強跨區域稅收協同共治等內容形成疊加效應。
民營經濟促進法與稅法理念相契,作為落實“兩個毫不動搖”原則和“兩個健康”發展要求的制度性回應,為破解民營經濟發展難題提供了系統化法治方向,推動民營經濟在法治軌道上穩健前行。
共建民營經濟發展之制度框架
民營經濟促進法與稅法通過制度耦合,以制度供給的精準匹配與動態調適,形成了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實質化制度框架和法治生態,彰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文明的實踐智慧。
錨定高質量發展目標。民營經濟促進法開宗明義,在總則強調民營經濟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圍繞公平競爭、投資融資促進、科技創新、權益保護等關鍵領域構建法治框架,為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提供全方位法治保障。稅法中,高質量發展貫穿始終,如實施稅收優惠政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培育更具競爭力的營商環境;運用稅式支出工具,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依托稅收征管數字化轉型,提升資源配置整體效能等。
提供權力限制和公平競爭的二維法治保障。在權力限制維度,民營經濟促進法嚴格限定強制措施使用條件,禁止濫用行政或司法權力干預企業經營,明確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稅法中,“平等保護”與“稅權約束”雙軌并行,旨在構建公平公正的稅收法治環境。如新發布的稅收征管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更加強調稅務部門依法履職的要求,通過完善稅務執法權力行使程序,優化稅務執法方式,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在公平競爭維度,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同等保護、共同發展”的原則,通過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保障民營經濟組織與其他各類經濟主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場機會和發展權利。稅法通過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治理違規區域稅收優惠政策、重復征稅等現象,以稅收中性護航“非禁即入、要素平等”的市場公平競爭環境。
構建要素協同配置體系以實現創新效能。民營經濟促進法設有“科技創新”專章,規定鼓勵、支持、引導民營企業參與科技創新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舉措。同時,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應收賬款、股權等權利質押貸款,以提升金融服務可獲得性,完善融資風險分擔機制,激活創新資本。稅法以政策協同激活創新要素流動,如通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科研機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等,激勵研發活動開展;通過推行綠色稅制,對進行升級改造、加強排污治理的企業予以稅收支持,引導資本向綠色低碳領域傾斜。
完善責任機制,實現法治化風險防控。為保障法律權威性,民營經濟促進法設有“法律責任”專章,對侵害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以及政府部門的不作為、亂作為行為,明確了相應責任追究機制。稅法在執法層面,明確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原則、程序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并設置追責條款;在司法層面,建立涉稅糾紛快速響應機制,嚴查重復征稅、選擇性執法;在跨部門協作層面,規定數據依法獲取和互通,多措并舉推進稅務執法透明化、涉稅風險可控化。
共促民營經濟發展之多維動能
筆者認為,民營經濟促進法的頒布施行,給予稅法新的發展契機。未來應持續深化稅收法治建設,為民營經濟營造“公平競爭、創新驅動、風險可控”的稅收營商環境。
繼續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繼續推進消費稅等稅種的立法工作,同時盡快完成稅收征管法的修訂;清理規范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健全稅收優惠政策備案審查機制,避免對民營企業的歧視性對待;構建合理透明稅費法律體系,建立涉企稅費政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有效穩定民營企業政策預期。
實施多方位創新激勵。優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設備加速折舊等創新支持政策,降低中小微企業的政策適用門檻,對科技型民營企業給予稅收支持傾斜;針對區域稟賦差異,完善特色化稅收政策,如對經濟落后地區扶持類產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引導民營資本流向優勢產業;進一步發揮綠色稅制正向引導效應,倒逼高污染、高耗能企業轉型升級。
以數字化轉型提升征管效能。持續健全“無風險不打擾、有違法要追究、全過程強智控”的稅務執法體系,持續拓展網上辦理渠道,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提升辦稅效率。此外,加快第三方數據共享,精準識別企業經營狀況,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納稅信用支持。
加強部門間協作與監督。繼續推動稅務、公安、法院等多部門聯合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機制的建設,強化監管合力。完善涉稅爭議解決機制,不斷強化稅務法庭職能,推動稅收司法專業化,實現司法審查對稅收裁量權的有效制約。同時,健全監督考核機制,通過內部監察、外部審計和社會監督,確保稅收政策執行的規范性和公平性,如對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進行量化評估,保障民營企業平等享受稅收優惠。
民營經濟促進法與稅法的協同共進,既是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良性互動的體現,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文明的生動詮釋。相信隨著稅制改革與稅收征管改革的深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優化,民營企業將持續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
(作者:劉劍文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遼寧大學特聘教授,劉嘉語系遼寧大學法學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