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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級別:全文有效發文日期:2021年4月21日生效日期: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河北省稅務局:
根據《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第四條中關于預征率核定的規定,現將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增值稅預征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電力產品供電環節增值稅暫予停止預征。
二、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應于每月申報期結束后10日內,將當月納稅申報資料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4月21日
編輯:陳燕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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