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雨柔 李一園 羅濤 羅舜愛 通訊員 施科云 姜夢瑤 孫福全
商務部最新統計數據顯示,2025年1月—8月,我國企業在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非金融類直接投資1886.2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27.9%。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底,中國境內投資者共在全球190個國家和地區設立境外企業5.2萬家。

制圖:永軒
中國是吸引外資的大國,也是對外投資大國。
商務部最新統計數據顯示,2025年1月—8月,我國企業在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非金融類直接投資1886.2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27.9%。9月8日,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的《2024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24年底,中國境內投資者共在全球190個國家和地區設立境外企業5.2萬家,其中在共建“一帶一路”國家設立境外企業1.9萬家,年度經營狀況良好;2024年,七成境外企業盈利或持平,實現銷售收入3.6萬億美元,向投資所在地納稅821億美元。在對外投資發展過程中,中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不斷提升。
多地稅務部門提醒“走出去”企業,跨境涉稅業務相對復雜,在跨境投資過程中,注意把好基礎涉稅事項合規關,避免“因小失大”。
列支境外成本費用與取得收入無關
萬得數據顯示,2024年共有3667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境外業務收入,占A股公司總數的68%;合計實現境外總收入9.52萬億元,較“十三五”收官之年2020年增長56.58%。從稅收角度分析,企業“出海”過程中會發生各類成本費用,“走出去”企業在列支境外發生的成本費用時,需要結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合規列支成本費用,避免引發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及罰款的風險。
◎典型案例◎
位于新疆的A公司,是一家專注于國際貿易和國際物流業務的企業,在哈薩克斯坦設立了辦事處。新疆稅務部門通過跨境稅務風險預警機制發現,A公司將用于個人宴請的費用列支在境外發生的成本費用中,存在境外成本費用列支不合理的問題。稅務干部與企業財稅人員進一步溝通后發現,A公司哈薩克斯坦辦事處人員對“與收入相關”的界定標準存在誤解,認為只要在辦公期間發生的費用均可列支,忽視了“費用需直接服務于經營目標”這一核心要求,誤將個人宴請費用歸為“辦公支出”。經過稅務干部的輔導,A公司重新梳理和調整了境外成本費用列支情況,有效避免了潛在的稅務風險。
◎分析建議◎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國際稅收管理處處長高溢成分析,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第十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如果發生跨境業務對外支付款項,應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等有關要求,及時辦理合同備案、對外支付備案并準確判斷是否需履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代扣代繳義務。
高溢成提醒,合規經營是“走出去”企業跨越國界的“通行證”,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必須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法規要求,不斷提升稅務合規意識和能力。
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不匹配
報送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是“走出去”企業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的一項重點工作。湖南稅務部門在實際工作中發現,部分“走出去”企業未能準確理解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報送要求,引發稅務風險。
◎典型案例◎
居民企業B公司就曾遇到這樣的問題。B公司持有境外企業C公司100%的股份,C公司持有境外企業D公司100%的股份。B公司在填報境外被投資企業D公司相關信息時,將直接持股比例填報為0、間接持股比例填報為100%,卻將“外國企業所在層級”填報為“1”,存在前后信息不匹配的問題。
按照《居民企業境外投資信息報告表》填報要求,“外國企業所在層級”欄次應當填寫報告人與境外被投資企業之間的持股架構中,境外被投資企業所在層級。當報告人直接持有境外被投資企業時,應填“1”;間接持有第一層境外被投資企業時,應填“2”。以B公司為例,其對境外被投資企業D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為0、間接持股比例為100%,“外國企業所在層級”應填報為“2”。
◎分析建議◎
湖南省稅務局國際稅收管理處負責人伏寧遐介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納稅服務?簡并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7號)第一條,居民企業或其通過境內合伙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的,應當在辦理該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簡并后的《居民企業境外投資信息報告表》。
實務中,部分“走出去”企業在填報《居民企業境外投資信息報告表》時,未能準確理解填報要求,出現信息報送錯誤。比如,有的“走出去”企業在填報“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方股東信息”時,將報告人本人或其他外方股東的信息填報在此處?!毒用衿髽I境外投資信息報告表》填報說明中明確,“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方股東信息”欄次中,應當填報所屬期末持有境外被投資企業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國股東(居民企業或中國居民)信息,如有多個中國股東持股比例超過10%,填寫持股比例前四位的股東信息。據此,納稅人無須在該欄次填報報告人信息和其他外方股東信息。
伏寧遐提醒“走出去”企業,在報送境外投資信息前,可通過《居民企業境外投資信息報告表》填報說明,詳細了解報告表各欄次的填報要求。也可咨詢主管稅務機關,避免出現錯報、漏報等情況。
混淆斯里蘭卡盧比和印度盧比
作為對外開放的前沿城市,寧波“走出去”企業較多。寧波市商務局最新數據顯示,2025年1月—8月,全市備案(核準)境外企業和機構299家,同比增長7.9%,備案(核準)中方投資額33.6億美元,同比增長2.6%,主要涉及制造、商務服務和批發零售等行業。寧波稅務部門“稅路通·甬相伴”跨境稅收服務團隊發現,一些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境外所得抵免的計算出現錯誤,進而引發稅務風險。
◎典型案例◎
N公司是一家主營食品設備制造和安裝業務的企業,近年來在馬來西亞、斯里蘭卡、埃塞俄比亞等國家的多個項目順利通過竣工驗收,需在對應年度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然而,由于財務人員對境外稅收抵免業務不熟悉、對相關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在申報過程中接連出現匯率適用錯誤、未按規定扣除成本、包稅條款“爆雷”等問題,影響企業境外所得的合規抵免。
具體來看,N公司在申報斯里蘭卡項目境外收入時,取得的收入為斯里蘭卡盧比,財務人員錯誤地使用印度盧比兌換人民幣的匯率計算收入,最終造成多計境外收入的情況。在馬來西亞項目的賬務處理中,N公司將用于境外施工產品的成本費用,錯誤列入境內成本范疇,未對應結轉至境外項目成本,這一操作直接導致企業少計境外所得成本。
在埃塞俄比亞承建安裝項目中,N公司與該國業主簽訂包稅條款,約定中方不負擔在東道國可能產生的任何應納稅款,協議所涉稅款全部由業主負擔。項目完成后,當地稅務部門發現該國業主未按約定繳納稅款,隨即向N公司追繳,并明確表示無論包稅條款如何約定,均無法改變該國稅法所規定的外國承包商在當地應盡的納稅義務。最終,N公司不僅補繳了相關稅款,還因境外所得稅遲繳而被額外追加了滯納金和罰款。同時,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均不能抵免。
◎分析建議◎
寧波市稅務局國際稅收管理處處長顏寶銅告訴記者,精準計算境外所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抵免限額等項目,是確保境外所得抵免合規、準確的基礎。同時,企業“走出去”模式不同,取得的所得類型也存在差異,對應的免抵計算方式亦有所區別。基于此,顏寶銅建議“走出去”企業,加強對投資國稅收政策的學習,做好日常稅務處理,重點把控收入端與成本端的核算,尤其要關注正確適用匯率、準確計算成本等細節,確保稅收抵免合規高效。
在計算方法選擇方面,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規定,自2017年開始,企業計算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可自主選擇“分國(地區)不分項”或“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兩種方式,進而分別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計算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其中,“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即綜合抵免法,該方法允許同時在多個國家(地區)投資的企業統一計算抵免限額,能夠有效平衡境外不同國家(地區)間的稅負差異,增加企業可抵免額,切實降低企業境外所得總體稅收負擔,適用于境外投資布局較廣的企業。
在計算境外所得抵免的過程中,企業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如果未超過按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抵免限額,該部分可以從當期應納稅額中直接抵免;如果超過抵免限額,超出部分可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顏寶銅同時提醒,“走出去”企業需妥善留存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完稅證明及各類外部證明材料,根據不同類型的境外所得提供對應的資料。比如,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需提供境外分支機構的會計報表、應納稅額的計算過程及說明材料、分支機構的審計報告等;取得股息需提供集團組織架構圖、被投資公司章程復印件、利潤分配決議等;取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所得,需提供應納稅額的計算過程及項目合同復印件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