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剴
7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網站新公布了2個事先裁定案例,分別為企業吸收合并企業所得稅處理案例和土地劃轉企業所得稅處理案例。自上海市稅務局2023年底公布《稅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后,截至目前完成了6個事先裁定事項。
制圖 馮玥 周濤
企業吸收合并企業所得稅處理案例中,E公司與A公司均由B公司100%控股,為整合公司資源,擬由A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且已報批通過。此次重組不需要支付對價,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同時滿足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等條件。因涉及金額較大,故提請稅務機關就本次吸收合并事項是否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進行稅收事先裁定。
根據E公司提供的資料和陳述,主管稅務機關認為,上述重組業務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可以選擇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主管稅務機關同時要求E公司,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須遵照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相關政策規定和征管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充完善相關資料。如重組實施過程中或完成后的規定時間內,相關企業生產經營業務、公司性質、資產或股權結構等情況變化,致使重組業務不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須按規定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土地劃轉企業所得稅處理案例中,M單位是由F公司的全資子公司N公司舉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Q公司擬將其持有的上海市某區某土地使用權及其上的在建工程一并劃給M單位。因涉及金額較大,故提請稅務機關就該資產劃轉事項是否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進行稅收事先裁定。根據F公司提供的資料和陳述,主管稅務機關認為,Q公司與M單位不屬于存在直接控制關系,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規定,上述資產劃轉行為不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
上海市稅務局網站信息顯示,上海市稅務局此前發布的4個事先裁定案例分別是:增值稅應稅行為適用稅率案例、破產重整業務稅務處理案例、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案例和土地使用權收回稅務處理案例。
“稅收事先裁定為企業解決稅收不確定性,提供了一個確定性的處理機制。”復星集團副總裁、聯席首席財務官董婭表示,隨著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的快速發展,企業的一些復雜業務難免遇到稅收政策不確定性的問題。上海市稅務局積極開展事先裁定,不定期公布事先裁定案例,釋放出重視企業稅收不確定性問題的清晰信號。可以預見,事先裁定制度的深入實施,將對減少潛在稅企爭議,降低企業涉稅合規風險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吉林財經大學中國大企業稅收研究所副所長吳東明注意到,上海市稅務局公布的每個裁定案例最后,都強調“該項裁定就申請人本次申請的交易事項對稅務機關具有約束力”。這意味著,企業申請裁定的事項是“一事一議”的,其他類似情形,不能直接適用于其他納稅人或其他未經申請裁定的事項。按照《辦法》規定,即使是案例中的裁定申請企業,當申請裁定事項發生實質性變化或作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也應于發生實質性變化30日內函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可就后續擬預期發生的事項重新申請事先裁定。
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局長陳曉峰介紹,稅收事先裁定是稅務機關為優化營商環境推出的一項個性化納稅服務舉措,《辦法》試行1年多以來,上海市稅務機關在事先裁定的不斷探索中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為更好地向企業提供稅收政策適用確定性服務,最近上海市稅務機關正在研究對試行的《辦法》進行修訂。“我們正考慮進一步擴大稅收事先裁定的適用對象和受理范圍,實現裁定制度覆蓋更多涉稅事項、服務更多納稅義務人。”陳曉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