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公告
明確企業破產程序中相關稅費征管事項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健全企業破產機制”的部署要求,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優化稅務執法方式,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11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印發《關于企業破產程序中若干稅費征管事項的公告》,進一步規范企業破產環節的稅費征管工作,優化便利破產企業涉稅事項辦理,更好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和維護國家稅收利益。
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企業破產案件逐年增多,破產案件稅收征管中面臨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公告》對破產稅收征管事項進行規范,有利于穩定社會預期,提高執法的確定性和統一性,進一步便利經營主體退出,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公告》對稅費債權進行了精準分類,明確稅款與社保費單獨申報,稅款滯納金、利息按普通債權處理,罰款按規定申報,通過分類規范讓各類稅費債權都有了明確歸屬。
上述負責人解釋,破產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債權類型錯綜復雜,稅費債權性質不清晰往往會成為企業破產涉稅費征管工作中的堵點。《公告》的出臺,既解決了過往破產程序中稅費處理的爭議問題,也為企業減負、市場資源重組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徑,為經營主體的有序出清與資源盤活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告》為企業減負與市場資源重組提供了清晰路徑。《公告》明確,破產企業處置財產產生的稅費屬于破產費用,繼續營業產生的稅費屬于共益債務,均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這一規定破解了“新生稅費執行分歧”的資金困境。當企業進入重整或和解程序時,未清償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也不影響后續信用修復與評價、遷移、注銷,讓困境企業“卸下包袱”再出發。
《公告》為破產企業和管理人明確了資產處置、破產企業涉稅信息查詢、破產程序中發票額度調整和開具發票等問題的解決路徑。這些舉措為管理人清查破產企業情況暢通了渠道,為便利資產處置掃清了障礙。當企業宣告破產時,憑法院裁定書就能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打通了經營主體“退出最后一公里”。
“《公告》的價值在于將制度規范與實踐需求深度融合。”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認為,“《公告》從解決申報、協作、實操中的具體問題入手,特別是對稅費債權性質、新生稅費清償順位、發票開具等長期存在的制度模糊地帶予以明確,讓法治剛性轉化為便利化的落地措施,既維護了破產程序的有序性,也為市場活力釋放提供了保障。”
值得關注的是,《公告》明確,稅務機關依法解除破產企業財產保全措施、中止強制執行措施,既保障了破產財產分配的公平性,又解決了“多頭跑”的問題,在保障國家稅收權益的同時,為企業破產程序順利推進掃清了障礙。
施正文表示,“此次稅務總局與最高法聯合發文,不是簡單的政策疊加,而是從保全措施同步解除,到注銷流程協同簡化,每一項條款都體現了‘一盤棋’思維。這種跨部門協作機制,從制度層面消除了企業退出的‘隱性梗阻’,為市場循環暢通提供了重要支撐。”